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我国对故意侵权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我国对故意侵权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表日期: 2011/12/10 17:58:40 阅读次数: 69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2011年全国外商机构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今天在深圳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在会上表示,我国将研究降低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罚款数额,研究引入对营利性故意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

  贺化在听取外商企业发言后认为,整体上看,外商机构对于过去一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充分认可的。在加强与权利人对话、创新执法协作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等方面,对相关政府部门给予高度评价。特别是去年10月到今年6月,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整治了一批侵权假冒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取得了突出成效。如公安部开展的“亮剑”行动,版权局牵头开展的“剑网”行动等,有效遏制了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势头。

  贺化说,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之高、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最近,国务院又专门成立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并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着力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就知识产权保护尚存的问题和困难,贺化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立法方面,存在立法体系分散、改法速度较慢、权利体系不完善、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不足等问题;执法问题,包括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不够、网络侵权现象突出且维权困难、部分地区反复制售假行为屡禁不止、不同法院对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临时禁令的适用标准不一致、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等。

  这些问题,“从根本上来讲,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我们的体制机制和综合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贺化说,中国政府正是认识到这一问题,才专门成立了由国务院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但是这一机制刚刚建立,顺畅运行并充分发挥作用仍需要时间。此外,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还处在初级阶段,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并非一日之功。

  他说,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将加快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修改刑法,降低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的修改,提高罚款数额,研究引入对营利性故意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人举证责任,切实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

  同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知识产权诚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完善商品集中流通地监管机制,建立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试点等。

  他表示,我国针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将继续加强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加快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坚决防止“以罚代刑”现象。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206个微博客账号被依法关闭
下一篇:证监会通报A股最大市场操纵案 "散户总教头"获刑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