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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制止企业违法下乡“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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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制止企业违法下乡“圈地”
发表日期: 2011/12/2 15:37:21 阅读次数: 97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严禁工商企业借“租赁”“流转”之名,违法违规租赁农村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记者1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近年来,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带动农民增收,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出现个别企业大规模租赁农地,以各种名义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现象,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影响了耕地保护,侵害了农民利益。

    国土资源部通知强调,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既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也是承包地流转中土地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地应予高度重视,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加强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农地的管理,确保农村土地使用规范有序。

    通知说,任何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地农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农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各地应制定办法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流转”农地之机,或以兴办设施农业为名,违规兴建“配套设施”,或变相兴建非农设施,擅自从事非农建设。

    通知要求各地强化土地利用监管,将其纳入县、乡(镇)日常土地巡查范围,尤其加强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监管,对违法违规用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违法违规用地,依法该拆除的要予以拆除,该复耕的要予以复耕;依法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处理后,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税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于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链接: 关于严禁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后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紧急通知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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