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新媒体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主要被告。”11月24日,在“第六届首都主流媒体法律顾问座谈会”上,50多名专家学者研讨了当前媒体法律顾问领域的热点问题,与会者对媒体法律顾问的价值、功能达成共识,认为其在新媒体时代能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领袖”,应否承担更多注意义务
今年8月,法院判定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周鸿祎的微博言论对金山安全公司造成侵权,判决周鸿祎删除、致歉、赔偿。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赞同法院的判决:“像周鸿祎这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一定地位、在互联网空间也有众多关注者的人士,应该对自己的言论负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认为,互联网上“意见领袖”的表达标准至少不能低于普通人。司法实践中,有时对新媒体信息传播者(博客、微博作者等)的言论责任要求低于普通人,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微博具有草根性,但草根不等于谩骂,犀利不等于侮辱人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陈昶屹发表了个人看法。他认为,随着新媒体、自媒体(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博客只是其中一种方式)的发展,全民都成了信息传播者,网络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情况时有发生,在意见分歧的时候会产生“意见领袖”,此时,应该考虑为其设立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经营者,必须找出侵权人吗?
2010年,因建议取消“十一”长假遭网友辱骂的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起诉百度贴吧的运营方——百度公司。今年8月,此案经过二审后判决,百度公司赔偿蔡继明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本案一审时,法院在免除百度公司侵权责任的同时,要求其披露侵权用户的注册信息。实践中,网名一般都不是真实姓名,为了找到侵权人,是否应一律赋予网站‘披露’义务?”传媒大学副教授张鸿霞提出疑问。
“还在探索、调研,尚无统一意见。”陈昶屹回应说,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匿名传播确实容易产生第三者的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前的建议稿中曾经有过要求网络经营者“披露侵权人信息”的责任条款。但如果要求网站承担更高责任,可能会窒碍其发展。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军有不同看法,她表示,工信部可以查到任何网民的IP地址,法院可以提出这一要求。
“要考虑可行性问题。”陈昶屹表示,尽管可以查到IP地址,但是否是该电脑所有者发出的信息还不一定;再者,民事诉讼动用刑事侦查手段不合法;还有成本问题,有的侵权主体数量巨大,需要查找成百上千人的IP地址。
那么,在发布信息之初,网络编辑是否负有审核责任?“一瞬间,几百万的帖子便都上来了,都是用户自发上传的,没法审核控制。”百度公司政策研究部经理苏静说,实践中,百度为侵权案件的第三方时,依据侵权责任法,履行“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义务即可。
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个人认为,不能认为网站编辑和纸质媒体承担一样的编辑责任,一般只要求他们主要审核黄、赌、毒等内容。
网络转载,侵犯了谁的著作权?
一篇文章是某报刊记者发表在该报刊上的作品,被网站无偿转载后,是侵犯了记者的著作权,还是侵犯了报刊社的著作权?
张雪松表示,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涉及报刊作品转载的纠纷较多,一些报刊社起诉时认为自己享有旗下记者作品的著作权。但有观点认为,尽管记者是媒体旗下的,也应该有作者的书面声明授权,不能直接推定他是你的职员,他的作品就是你的。
“转载侵权中,谁在侵权?侵犯了谁的权?”检察日报社副总编辑王松苗认为,报刊、网络当然都可能成为转载作品侵权的主体,但眼下,著作权法规定的是报刊之间的转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是网络之间的转载,而对“报网之间”的转载,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制。2004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媒体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网络转载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施行后,2006年12月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把这一条删除了,这是否意味着网络不能随便转载?目前认识不一。
对转载职务作品的权属问题,王松苗表示,著作权法已经明确了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其他使用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究竟谁是著作权人?尤其是媒体记者写的文章,就一定是职务作品吗?现在各媒体都把单位视做是当然的版权人,纷纷声明“不得转载”,这有多大约束力?通过“双方书面约定”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但到底是“一稿一议”分别签订合同,还是笼统地签订合同,需要共同探讨一条可行的对策。
苏静表示,百度公司已经与音著协探索出对音乐词曲作品的“海量授权”,但报刊、书籍与电影,因其没有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便无法实现海量授权。
针对视频转载,中国传媒大学讲师刘文杰提出:“视频网站既然能过滤黄赌毒作品,为何不能同时审查版权呢?”
“让我们审查著作权,于法无据。”优酷公司法务总监潘柏宇表示,视频网站审查片子,是为了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的规定。我国从1949年以来创作了海量的影视作品,让工作人员掌握全部版权情况是不可能的。
媒体报道,如何杜绝违法违规
在近日发生的“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报道中,有一张照片广为流传:被害人王娟侧卧在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而几只采访话筒凑在王娟头边正紧紧相逼……
“一个人未经许可闯入家里,还得跪着求他出去吗?用不着!”徐迅认为,这样的采访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但遗憾的是,几乎所有的评论都将其定位为职业伦理问题。伦理选择属于“对对之选”,即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错误的方案中选择那个损害最小的,而这样的采访则明显触及了隐私保护的法律底线。
徐迅、张雪松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学者张文祥均认为,眼下,媒体竞争激烈,一些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欠缺,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频繁发生。张文祥透露,在有些地方媒体中,采编人员承担着广告任务,很容易导致有偿新闻或者有偿不新闻的行为。
“道德标准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最低要求。”光明日报社法律顾问黄晓认为,虚假新闻、有偿新闻情节严重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媒体应加强自律,媒体法律顾问也应积极参与标准制订和相关法律的普及。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法规处处长高芳等认为,新闻出版总署近日出台的《有关严防虚假新闻的若干规定》,在规范采编行为方面可操作性强。
对此,新闻出版总署法规行政复议处副调研员范帆表示,尽管该规定切入点是“虚假报道”,却是对整个新闻采编活动的规范。她还表示,今年3月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增加了对违法的出版从业人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包括记者证的规定。
此次论坛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和该院法律系共同举办。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