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新京报社论:对隐匿证据制造冤案者必须严惩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新京报社论:对隐匿证据制造冤案者必须严惩
发表日期: 2010/9/10 8:51:52 阅读次数: 136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赵作海的故乡,又一起冤案浮出水面。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6月,河南鹿邑县村民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商丘市柘城警方抓获,2008年11月,商丘中院一审判决张振风死缓。之后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直到一个月前,真凶出现,案件才有转机。

  因为赵作海案件,“河南柘城县”被人记住。这看起来是一种巧合,但这种“传统”背后有着相同的发生机制,制度问题不解决,冤案还会重演。要解决,无非两句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司法机关必须接受有效的制衡、监督。

  本案中当地司法机关片面追求破案率,导致基层司法防线全面失守。个别办案人员枉顾法律和当事人的权利,不惜刑讯逼供,甚至隐瞒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DNA证据,有意制造冤案。据要求匿名的知情人士介绍,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归案后,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现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

  如果说赵作海案件的制造者还有将“坏人”绳之以法的正义初衷的话,那么本案中在DNA鉴定已经证明被告人是无辜的情况之下,办案警察还是用隐瞒鉴定报告的恶劣手段将案子冤下去,不惜让张振风被判死刑,将自己的“破案率”置于无辜公民的生命之上。

  所以,此次制造冤案的手段,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讲,都比赵作海案更恶劣。

  那份DNA检测报告足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但办案警察隐匿了这份证据,他固然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要追问的是,接下来,是办案警察呈递了另一份假的检测报告,还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根本没有要求警方提供这样一份关键的证据?一起冤案能够连闯三关,所以要问责的人,不仅仅是那一个办案的警察。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罪判决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而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作案20余次,但很多案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不清……即使没有DNA的报告作为无罪证据,按法律,像这样事实不清的案子,就应该做无罪判决,所谓“罪疑从无”。

  从十年前的赵作海、杜培武冤案,到如今的商丘冤案,我们应该追问:一系列冤案究竟有没有引起当地司法机构的真正反思?

  现实并不令人乐观。9月8日,商丘市公安局针对张振风案向媒体发布了题为《知错即改有错必纠 商丘政法机关主动查究一起错案》的新闻。当地警方能够主动纠错固然是进步,但是其一方面又对自己大唱赞歌,倒有“坏事当成喜事办”的嫌疑。而受冤的当事人明显受到压力,对记者欲言又止。据代理此案的律师称:县政法委已经约法三章———不许上访,不许接受媒体采访,不许提出国家赔偿……

  当事人被错关了三年,当地政府给了10万块钱,村民很老实觉得不少了,但这是国家赔偿吗?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在认错吗?问题是不仅仅又发现了一起冤案,而是当地的态度与作为,竟然令人看不出新旧之别。

  如今事件已经曝光,也无法继续隐瞒,接下来,当地政府应当公开认错、反省,将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给受害人一个明确的说法和真诚的道歉。同时,也应将所有的涉案公职人员绳之以法,严惩不怠。

消息来源:新京报


上一篇:金浩茶油的赔偿是“最高标准”吗?
下一篇:国务院敲定七大新兴产业及扶持政策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