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传销与电子商务的结合成为必然趋势。当传销在现实世界中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时,不法分子开始转战互联网,利用电子商务等更为隐蔽的形式继续其传销行为。虚拟网络的无限延伸性和隐蔽性给工商等各部门共同打击网络传销带来了一定难度。建立健全网站与执法部门的沟通机制将为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带来新的突破口。
目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一是传统传销的网络化。传销组织仍以推销商品为主,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将其制定的“游戏规则”设计成销售管理软件系统,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来实施会员管理和资金运作;二是多层次的网络版虚拟传销。即以“拉人头不见物”为标志的金字塔型的传销,用虚拟的网络取代了传统的商品销售方式,以下线交纳会员费来支付上线的奖金和工资;三是网络投资理财模式传销。即组织者利用社会群众的投资心理,大肆宣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重大投资价值的项目,诱骗一些下岗人员参与网络投资,并要求参加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
这些网络传销行为的实施,势必有网站的参与。网站涉足上述传销行为的方式根据其参与程度大致可以分为3种:第一,该网站本身即为从事网络传销的非法网站;第二,该网站通过为传销经营者发布广告等方式与传销经营者合作;第三,该网站本身没有与传销经营者合作,但其服务提供模式被传销经营者利用,传销经营者通过网站的公共平台,如BBS、微博等,发布传销信息,实施传销行为。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参与程度的网站,执法部门与网站建立的沟通机制也应当有所区分。对于上述第一类网站,由于其就是网络传销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平台,执法部门除了将其取缔,不存在与之对话和沟通的余地。针对这种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审查,对已登记的网上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审查,确定其是否有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网络传销的行为;同时,对于已经取得网络营业执照的网络主体,还可以要求其在网上“亮证”,公布其真实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帮助消费者认清其“庐山真面目”。
对于上述第二类网站,各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沟通机制。首先,执法部门要对该类处于“灰色地带”且对网络传销态度暧昧的网站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其加强自身管理,做到严格自律,树立网络主体的社会责任感,从而使其拒绝发布并及时主动删除传销信息,举报发现线索,积极为打击网络传销建言献策,不断提高网站的公信度,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承担应有的责任。这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方式。
其次,沟通机制的构建不能仅仅局限于执法部门和网站之间。工商等各相关部门还应当畅通民众举报献言的渠道,设立热线、短信、邮件举报等多元化渠道;同时做到为举报者保密,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实施一定的激励机制。民众举报渠道的畅通是对网站的一种侧面监督,有助于促使网站严格自律,主动拒绝为网络传销者提供非法活动的平台。
此外,对于网站的自律或者“屡教不改”行为赏罚分明,也是保障沟通渠道畅通的有效途径。作为一个理性的商事主体,当守法带来的益处大于违法获得的利益时,其行为取舍也就不言而喻了。
对上述第三类网站,执法部门可以借鉴适用于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利用该类网站在技术和设备上的优势,使其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监督管理,对其网站上的网络传销内容进行检查、清理、删除,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虽然传统传销已经受到了工商部门的严厉打击,但网络、电子商务传销仍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目前也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传销的法律法规。各执法部门与网站沟通机制的构建只是打击网络传销的冰山一角,最重要的还是要建立健全有关网络传销的系统立法,增强立法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并将执法落到实处。只有这样,各执法部门与网站之间的沟通机制才能正其名行其道。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