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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夯实劳动合同签订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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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夯实劳动合同签订率
发表日期: 2011/8/10 10:38:37 阅读次数: 93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从2011年7月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工作,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多来进行的第二次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对此次执法检查做出重要批示,指出此次检查的目的是“进一步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效推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落实劳动合同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强化劳动监察工作,保证劳动合同法得到更好实施”。

  与2008年的执法检查相比,此次执法检查发现了哪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评价这部法律的作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参与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

  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3年多了,您如何看待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

  乌日图: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当年就进行了执法检查,这充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法律已实施3年多了,总的来看,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表明这是一部好法,主要内容是符合实际的,主要措施是可行的,当然也存在一些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实施中既有老问题,也有新情况

  记者:和2008年开展的执法检查相比,当前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乌日图:既存在一些老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老问题包括一些行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依法补偿、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且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新情况如新生代劳动者的诉求内容和反映诉求的方式发生变化,再如2008年以来劳务派遣机构迅速增长,劳务派遣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凡此种种,说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还很艰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还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

  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比较少

  记者:这部法律的普及情况如何?

  乌日图: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学习还需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代表康厚民同志是一名农民工,他反映在他身边的很多农民工到现在也不知道有个劳动合同法,也不太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签劳动合同。在各地的调研检查中,很多基层职工代表也反映对这部法律了解不多。这说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对法律的了解还是比较少的,应加强对这些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让劳动者在走上岗位前了解学习这些法律知识。宣传劳动合同法仅靠政府有关部门还不够,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加大宣传力度,使劳动合同法成为每个劳动者在就业前应掌握的必备知识,这样他们就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

  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记者:重点领域劳动合同签订率如何?

  乌日图: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劳动合同签订率3年有了很大的提高,大多数地区达到了98%以上,成绩是肯定的。但应该指出的是,这个指标的统计范围都是指规模以上企业,并不是所有企业和用人单位。2008年开展执法检查时曾指出的一个问题就是部分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主要是指建筑、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现在看来,这仍然是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薄弱环节。这些行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企业又集中在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在这些企业工作的劳动者绝大部分是农民工。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不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也有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大,担心签订劳动合同束缚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夯实劳动合同签订率应成为下一步工作重点

  记者:您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这个问题?

  乌日图: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的基础,要使劳动合同法落到实处,就必须夯实劳动合同签订率这个基础,这些薄弱环节是无法回避的,应该成为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领域。国家有关部门从去年起开始部署了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计划,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要意识到,由于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本身数量巨大、分布广泛,建筑、采矿和餐饮企业还具有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把这项工作做扎实、做持久,难度不小,因此在工作中既要加强管理,还要重视宣传、积极给予小企业支持,争取使劳动合同签订率有一个明显的提高。

  劳务派遣用工无序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记者:劳务派遣用工是社会关注的话题,请问现在情况如何?

  乌日图: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力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但我们一直把它认定为是一种辅助的用工形式,法律也对这种用工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范。然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迅速增加,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以及我们到各地检查的情况看,近几年各地劳务派遣机构快速大量增加,劳务派遣用工从少数行业的用工岗位向各行业、各种工作岗位蔓延,有些企业已经占到职工总数的70%—80%,这种用工制度的无序发展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记者:您认为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乌日图:由于劳务派遣岗位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缺乏明晰的界定标准,为了获得“低成本”的劳动力,不少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各类、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行了劳务派遣用工,导致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这种用工制度快速增长。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招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比较高。

  劳务派遣工“普遍没有归属感”

  记者: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存在哪些问题?

  乌日图:根据对大多数劳务派遣机构的调查,劳务派遣人员大部分集中在20岁至40岁之间,对于年纪大的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一般不用。劳动力是附属于劳动者身体的能力,所以劳动力与劳动者的生命一样有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老期,企业不能只使用劳动者的最佳职业年龄期,不然的话,随着劳动者年龄增加、劳动能力下降,未来又要出现大量“40、50”人员下岗,需要由社会和政府承担保障的责任。另外,这种用工形式人为地把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在有的企业里,出现了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外包工等不同身份的劳动者,身份的差异不仅造成了劳动者的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待遇,还造成了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培训、晋升晋级、参加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难以保障,他们普遍感到没有归属感。

  记者:对“业务外包”这种用工形式您怎么看?

  乌日图:调研中发现有些企业的业务外包是虚假的,是借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在一些地方,企业的业务外包已经成为劳务派遣用工的变异形式。

  劳务派遣导致劳资关系复杂化

  记者:劳务派遣制度对劳动关系有哪些影响?

  乌日图:按照经济学的普遍原理,是劳动力和资本的结合创造了劳动产品,这个劳资的结合就形成了劳动关系,而这种劳动关系是靠劳动合同来实现的。在这个合同下,劳动者的身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劳资双方相脱节,形成了三方劳资关系(劳务派遣机构、用工方和劳动者)和两种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协议),这种“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的体制造成了劳资关系的复杂化,也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模糊和混乱。

  劳务派遣监管面临困境

  记者:劳务派遣用工监管面临哪些问题?

  乌日图: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低,无需政府有关部门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导致政府面临“三难、两不”的监管困境。即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情况难以掌握、劳务派遣的数量难以掌握,对用工单位的用工情况难以掌握;在异地劳务派遣中,派出地政府有关部门管不到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地政府有关部门管不到劳务派遣公司。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待加强

  记者: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如何?

  乌日图:目前职工对提高工资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分享发展成果的诉求日益强烈,要求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意愿十分迫切。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还有待加强。一是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上往往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就是给职工涨工资,这种认识上的偏颇导致地方行政不倡导、企业经营者不乐意、地方工会不主动、企业工会不积极,因此,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工作一直进展缓慢。二是协商质量不高,一方面工会缺乏谈判人员,难以有理有据地提出协商意见,另一方面协商流于形式,协商后的工资集体合同内容往往是国家最低标准,失去协商意义。三是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目前有关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是倡导性规范,非强制性规范,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刚性支持和保障,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劳资双方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相互依存的一面

  记者:应如何正确看待劳资关系?

  乌日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负责人和职工都是企业的主人,在这种体制下,劳方和资方界限并不明显,仅是“革命工作”分工不同。改革开放后,企业改制使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是股东所有,职工由股东或股东聘请的经理层雇佣,劳方和资方有了明确的界限,双方之间是劳动力和劳动报酬的交换。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我们发现,计划经济下存在的劳资角色模糊和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劳资截然对立,其实都是走了极端,应当是既要看到劳资双方对立的一面,又要看到双方相互依存的一面。要形成和谐又有效率的劳资关系,就需要有一个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机制和顺畅沟通的渠道。

  正视矛盾,建立平等协商机制

  记者:除了法律规范,您认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要靠什么?

  乌日图:依法规范劳资关系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但实现和谐劳动关系仅靠遵守相关劳动保障的法律还不够。因为,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最基本的要求,距离和谐的劳动关系还有很大差距,例如企业要尽社会责任、职工要关心企业的发展等是难以用法律条文硬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对企业而言这似乎是“软约束”,但实际上它是实现和谐劳资关系的“硬规定”。因为,无论何种社会制度下,劳资双方都是矛盾的统一体,要使双方和谐相处,必须正视矛盾的存在,建立相应的谈判机制和制度,真正的和谐稳定正是产生于相互的谈判和博弈中。在这方面政府要发挥积极而有限的责任,要重在为劳资双方之间建立一个平等协商的机制和组织形式。

  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资双方权益的法律

  记者: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单方权益。对此,您怎么看?

  乌日图:当年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候,社会上就有这样一种误解。实际上,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资双方权益的法律。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也是解决劳动者就业的主渠道,只有企业发展了,才能更好地解决就业,企业有效益了才能使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逐步提高,所以,法律规范不能不顾企业生死,单方面强调劳动者的权益,而是要通过规范劳动关系使企业持久健康地发展,进而实现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达到双赢的目的。(记者 廖文根)

  ■链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消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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