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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新规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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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杜绝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
发表日期: 2011/8/8 11:46:57 阅读次数: 81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具体制度设计上明确“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大要求,以保证客户交易资金安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客户资金实施单独立户管理是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基础。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以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客户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的二级账户称为资金账户,指定商业银行开立的则称为管理账户。

  对于“封闭运行”,修订草案明确,除客户取款、交易等规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动用客户资金。为从技术上保障上述要求的落实,修订草案通过三项划款监控措施建立了客户资金的封闭运行制度。

  “总分核对”方面,为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完整,除对资金存取路径、划转过程进行控制外,还要对资金变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对和监督。为此,修订草案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5个角度,建立了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据介绍,我国证券市场早期,证券公司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视同存款的错误认识,挪用客户资金的情况十分普遍。2001年5月,证监会公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客户资金必须与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分别管理,建立了客户资金的独立存管制度。此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难度加大,但这一行为未能杜绝,一度形成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风险。随后,证监会于2006年7月开始在证券公司全行业推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并于2008年4月实现全部活跃账户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相关链接:

 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消息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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