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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没违法未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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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没违法未越权
发表日期: 2011/8/1 20:14:37 阅读次数: 95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无论从制定依据、制定程序还是条款内容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都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近年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劳动关系、不正当竞争控制、反垄断、制止环境公害等方面,国家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大,这不是破坏合同“意思自治”,而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针对河北省两律师质疑《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与相关法律相抵触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主要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处理办法》?

  答: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合同关系的健康状况,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在通过市场也即通过订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资源的同时,市场的盲目性、无序性也相伴而生,具体表现为:合同欺诈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霸王条款”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等恶意违约行为屡见不鲜。

  因此,迫切需要强化合同监督管理。强化合同监管是工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

  问:制定《处理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处理办法》是国家工商总局根据立法法、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过两年时间全面调研、周密论证和广泛征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颁布的部门规章。无论从制定依据、制定程序还是条款内容看,《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都完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处理办法》第6条和第12条是否在法律规定以外自行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管和处罚职责?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因此,《处理办法》关于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未超出国务院授权的范围。

  问:两位律师认为,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利益应由行业自律和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维权,不属于工商部门监管和处罚的范围。请问《处理办法》是否违背了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监管和处罚范围?

  答:合同法第127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格式合同或者格式条款,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合同针对广大消费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维权职责,工商机关对格式条款有监管职责。因此,《处理办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未超出法律和国务院授权范围。

  同时,近年来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福建、山西、江西、吉林、内蒙古、黑龙江、贵州、新疆、四川、上海、深圳、青岛等地,相继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工商机关对违法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处理的职能。

  浙江、黑龙江、安徽、辽宁、四川、新疆、山西、北京、上海、重庆、青岛等省市工商局,先后开展了针对房地产、电信、保险、汽车经销、旅游、留学中介等十多个行业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行动。许多工商局与媒体联合开展“我们身边的霸王条款”维权活动,公开向社会收集不平等格式条款,邀请专家逐条进行分析评述并向社会公布。在各地工商机关的不懈努力下,治理“霸王条款”活动极大地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问:《处理办法》设定的监管处罚范围,是否违背了我国合同法合同自由暨意思自治原则,属于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非法干涉?

  答:任何自由的边界都是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合同自由的边界也不例外。即使是对“契约自由”推崇备至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利用被神圣化的契约自由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越来越突出,因而契约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较多限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劳动关系、不正当竞争控制、反垄断、制止环境公害、自然资源保护、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等方面,国家干预的力度通过法律政策不断加大。

  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各地工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合同法律关系的适度干预,不是破坏“意思自治”,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意思自治”。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消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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