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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数据之变折射出怎样的个税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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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之变折射出怎样的个税改革思路
发表日期: 2011/6/28 7:38:23 阅读次数: 91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年4月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再次对个税法作出修改。

    起征点从2000元到3000元,税率结构从9级到7级,首级税率从5%到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两次审议中这些数据的变化,折射出我国个税改革过程中关注民生、重视民意、维护社会公平、从分类向综合税制迈进的思路。

    免征额从2000元到3000元 个税改革更加关注民生

    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草案维持了3000元起征点不变。

    根据测算,起征点如果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全年财政收入将减少个税收入990亿,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将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

    提高起征点,在我国个税历史上共有两次:2005年,起征点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这次个税法修正将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涉及的减税额是我国个税史上最大的一次,近几年,国家把民生问题摆在了十分突出的位置,‘十二五’规划中更是出台了一揽子的民生举措,个税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仅是税制改革问题,更是民生问题,而民生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让百姓获得真正的实惠。”

税率结构从9级到7级 个税改革更加重视综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结构,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同时对其中的一些级距、税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曾历经数次修改,而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收的修改每一次都涉及起征点,这次是个税法首次对9级超额累进的税率结构进行修改,也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点。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刘怡指出,对9级超额累进的税率结构进行修改实际上比调整免征额更能起到有效降低税负的目的,此外,个税中包括很多项目,在调整工资、薪金税制设计的同时,也应调整其他项目的税制设计。

    根据“十二五”规划,我国个税改革的目标是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框架,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推进个税的综合改革,改革应不仅涉及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还应涉及其他收入,不仅涉及税制设计,还应涉及征管体系等。

 第1级税率从5%到3%  个税改革更加重视“削峰平谷”

    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指出,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其中第1级税率为5%,其所对应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1500元。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指出,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社会公众、专家和地方、部门的建议,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相关部门测算,这样修改之后,工薪所得纳税人中70%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税负水平进一步降低。

    相关专家表示,个税的重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对于个税而言,最大的税源应该是富人,针对中低收入者,个税应该给予相应的减免,我国的税制设计中个税的这一功能已经有所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提出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收入人群个税征管的建议。综合种种积极的信号可以看出:我国个税改革的一个思路已经越来越明确,那就是更加重视“削峰平谷”。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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