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 就业购房出国都受影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 就业购房出国都受影响
发表日期: 2011/6/14 8:00:41 阅读次数: 79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刘某醉酒驾车行驶,在南四环马家楼桥被交警拦下。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丰台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这是本市醉驾最轻判决结果。昨天上午,刘某走出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的大门,成为北京醉驾刑满释放第一人。

    醉驾获刑1月 本市最轻判刑

    据丰台检察院指控,5月14日0时许,29岁的刘某酒后驾驶比亚迪小轿车,由东向南行驶到南四环马家楼桥上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7mg/100ml,检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丰台法院开庭时,刘某表示认罪。刘某供述说,他平时从不酒后开车,近期妻子患病,加上家里有些琐事,他比较心烦。5月13日晚上,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几人就喝了3瓶啤酒。后来,他觉得自己还算清醒,就开车回家。

    丰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丰台法院对刘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当法官告诉刘某,他是本市“酒驾入刑”以来获刑最轻的司机,刘某当庭表示服判,并对法官说,“今后我再也不酒驾了,感谢法院轻判!”

 

戴墨镜遮脸 自称不想出名

    昨天9时30分左右,刘某在妻子和朋友的陪同下,走出了丰台区看守所。刘某身穿红白条纹的T恤衫、蓝色裤子、黑色的鞋。见到有记者在,刘某找了一副墨镜,戴在脸上。他坦言说,他知道这事对自己是负面的,也知道外面有报道对自己评价不好。“我不想出名,也不想炒作,我还要脸面呢。”

    刘某在看守所里待了一个月,他显得有些憔悴,并说自己变瘦了。与记者交谈,刘某说话很自如,并没有紧张。刘某说,他是医科大学毕业的,所以在看守所里面,他还帮助看守所给其他人看病,同号的人对他很尊重。最终,记者的采访被刘某的朋友打断了,他的朋友说“他很累,要回家休息”。就这样,刘某被朋友匆匆带走了。

    李亮律师是刘某的辩护律师,他昨天也特地赶到丰台区看守所,看望获释的刘某。李亮律师介绍说,刘某曾是一家医院的医生,后来到一家公司做医疗讲师。李亮律师还告诉记者,他办理此案过程中,会见了刘某有六七次,刘某多次表示以后不再酒后驾车了。李律师还说,刘某在看守所里面哭过,刘某最想的是妻子和孩子,刘某获释最想弥补对家人的亏欠。刘某还曾对律师表示,自己不恨喝酒的朋友。

    -记者追访

    有刑事记录

    影响就业出国

    刘某被判拘役1个月,对他今后的生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李亮律师表示,“酒驾入刑”的刘某被判拘役1个月,虽然刘某不用去监狱服刑,但是他属于有刑事记录的人。李律师说,由于刘某不是公职人员,不存在被开除的情况,刘某在公司表现很优秀,刘某的单位还会接收他。

    李律师还表示,今后刘某在就业、出行、购房、贷款,甚至办理信用卡方面都会受到影响。如果刘某想要出国办签证,就比较麻烦。按照规定,有过刑事记录的人在出国办理手续时可能受阻,甚至被拒签。在此提醒司机朋友,酒驾的后果真的很严重。

 

消息来源:北京晨报


上一篇:64岁“农民神捕”抓贼近40年 谁是小偷一眼能看出
下一篇:《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