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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合肥首创"民政局代起诉"模式 被多地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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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首创"民政局代起诉"模式 被多地效仿
发表日期: 2011/3/14 8:36:11 阅读次数: 98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2009年5月8日、7月12日,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境内相继发生2起交通事故,2名流浪汉惨遭夺命。

  这两起交通事故本很普通,然而,这2起事件后来的走向,让合肥市民政保障系统受到全国关注。 “检察院督促起诉→民政局代起诉”的模式,也被多地仿效。然而,民政部门如何代管赔偿款、如何寻找死者家属、最终找不到死者家属,赔款如何处置等问题,都受到市民关注。

  1 [案例]

  撞死无名氏想赔偿都“没门”

  2009年5月8日17时许,陈某驾车行至省城黄山路省农行宿舍门前时,将横过马路的无名氏撞死。辖区交警部门介入调查,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暂扣其肇事车辆和10万元事故保证金。

  陈某车子已投保,判赔的大部分款项,都将由保险公司代付。他自己在外地上班,急于将应赔款赔付掉,了结事情后返回公司。然而,由于死者身上没有任何能证明其身份材料的证件,警方一直找不到其亲属,导致赔付无法进行。

  “目前,国家在无名氏因意外事故丧生,找不到亲属,该如何进行赔偿方面,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全国范围内这种类型的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大都悬而未决。 ”安徽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小群介绍称,陈某肇事后想赔偿却无门,并非个案。

  2 [摸索]

  “民政局代起诉”模式被效仿

  为解决这一国家性难题,全国各地开始了一系列探索,甚至部分地区由交警部门或检方直接充当原告,进行代起诉。 2009年7月12日,长丰居民余长贵驾驶超载拖拉机,行至包河大道时将一中年流浪汉撞死。当年11月16日,包河区检察院向该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12月中旬,包河区民政局在该区检察院对余长贵提起公诉后,代流浪汉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审判,肇事方赔付26.8万,由包河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这开创了合肥市“检方督促起诉→民政局代起诉”模式的先河。这一模式后来被全国多地广为效仿。其后,贵州省民政厅等省外民政部门,专门来肥“取经”。

  同样是2009年5月8日,蜀山区五里墩立交桥桥面上,发生一起2车追尾,造成一流浪汉身亡的事故。事发后,蜀山区检方向该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 2010年12月,蜀山区民政局提起诉讼,后获赔偿25万余元。

  3 [现状]

  代管的钱咋办?民政局很“迷茫”

  回忆起当时“余长贵肇事案”代起诉的经历,包河区民政局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葛胜全直称:“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全靠摸索,没有任何经验。”也正因此,目前合肥市包河、蜀山两区民政局虽然代起诉都获赔了,但后面的工作还是让他们感到无比迷茫。

  “余长贵肇事案”获得26.8万赔偿后,包河区民政局专门开设了一个援助账户,替无名氏死者家属保管这笔钱,分文未动。然而,该民政局上下工作人员,对这笔钱的将来打算,可谓“一片迷茫”。当时具体经办代起诉程序的工作人员称:“我们现在替死者家属保管着这笔钱,但怎么找到他们?如果找不到该怎么处置这笔钱?现在都还没有答案。 ”

  4 [称赞]

  记者建言获赞具建设性

  昨日记者经深入调查后,将自各方得来的建言收纳整理,呈报给了合肥市民政局。建言内容大致为:立地方法规,对县区民政局在代起诉时的操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监督。保留“检方督促建议→民政局代起诉”模式,代管赔偿金的民政部门,应自赔款实际给付日(或法院判决日)起,在省级以上报刊和网站发布寻找遇难无名氏近亲属的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一年(公告费用可凭正式发票在赔偿款中列支)。遇难无名氏的近亲属在实际给付日(或法院判决日)起15年内,都可凭证件到民政局领取赔偿款。如超过期限,赔偿款由代管民政机构上缴国库,或依法经公示后用于公益、福利事业。

  听取记者建言后,合肥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周俊非常高兴,“这个建议非常好,很有建设性,也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周俊表示,会尽快将记者建言进行整理,形成材料呈报给局领导,后期会协同法制部门、检察部门等,商榷该建言的可行性。

  5 [对话]

  应健全法律保障赔偿款安全

  记者:“检方督促建议→民政局代起诉”这一模式,有何看法?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小群:目前,尚无法律授权民政部门,能作为遇难无名氏赔偿事件的权利主体。严格来说,他们并非代起诉的适格主体。因此,民政部门在探索代起诉索赔时,主管部门一定要有健全的监督机制,保证这笔钱实际给付后,没被暗箱操作。

  记者:怎样防止代管机构不暗箱操作?

  合肥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周俊:如果将包河、蜀山区民政局的探索进行推广,首先要对代管赔款建立起一套日常化的列支财政管理机制。“进一分钱、出一分钱都要严格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不给暗箱操作任何空间。 ”

  记者:无名氏死亡赔偿,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包河区民政局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葛胜全:由于无名氏身份无从考证,其究竟是何种户口,也无法核查。目前,国内倾向于根据事发地在城镇还是农村,作为判赔时的标准要件,就高不就低。包河、蜀山区民政局成功代起诉的2起索赔案,法院都据此标准,按城市户口进行了判赔。

 

消息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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