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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民生、社会立法将成"十二五"立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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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社会立法将成"十二五"立法方向
发表日期: 2011/3/11 8:01:08 阅读次数: 136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告,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今天,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原副主任张穹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完善等有关问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向记者细数了法律体系形成的五个阶段,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生立法、社会立法将成为“十二五”时期立法的主要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可划分五个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跨越,是几代中国人不懈奋斗的结果,其中有辉煌也有曲折。” 张穹委员说。他认为,从时间上可以将这一体系的形成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至1956年的初创阶段。随着新中国诞生,我国打破了旧法统,产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重要法律思想,迅速颁布了近千件法律、法令和法规。

  第二阶段是1957年至1978年的停滞阶段。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历程的重大挫折,我国已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第三阶段是1978年至1997年的发展阶段。这20年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恢复、重建和大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具规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相继出台。

  第四阶段是1997年至2002年的提升阶段。这一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被确认。我国开始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五阶段是2002年以来的完善阶段。这一阶段,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宪法相关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共七大部门的重要法律都已基本制定完成,相配套法规也基本健全,最终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就是我国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梳理这一脉络,有利于我们总结经验、探究发展规律,更加明确法治建设的方向。”张穹委员说。

  民生立法、社会立法将成“十二五”立法方向

  张穹委员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可以预见,“十二五”时期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将转向民生立法和社会立法。同时,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会成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基础。

  张穹委员说,过去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我国着力加强在经济和管理方面的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加强社会建设成为一个重要主题,要通过立法保障社会公平,要对“底层”问题高度重视,反映“打工族”、“农民”等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此次两会上,代表委员对通过利用法治手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呼声十分强烈。“十二五”期间,立法应该从强调管理向关注保障和服务民生发展,更加关注社会领域的突出问题。比如,教育、医疗卫生问题,城乡差距、贫富差距问题,农民工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社会公平、公众权利、民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和谐方面的问题,都应当成为立法的重要关注点。

  张穹委员同时指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孕育和推动着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而市民社会是推进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一些社会法治热点事件,反映了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表达意见的强烈,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法治建设的历程,如“孙志刚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

  “这将使得立法过程中的平衡和协调更为复杂,对我们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提出更高的要求,从而也会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张穹委员说。

  加强法治“软件”建设,三方面树立“法律至上”观念

  张穹委员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在这个法治“硬件”基础上,今后我们更应该加强法治“软件”建设,在全社会树立起“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具体而言,“法律至上”观念的树立,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成为社会的普遍价值标准。“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既规范社会行为,又引导社会的价值判断,体现了法律的工具价值与目的价值的统一。

  二是法律是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主要的渠道。“法律至上”要求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主渠道。既要保证社会矛盾冲突的法律解决渠道畅通,也要使民众乐于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遇到的问题,体现出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矛盾的良好社会效果。

  三是政府权力受法律制约。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成为权力的控制器。法律的这种“绝对”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按照法律行事,即政府必须守法、权力必须规范。

  “这次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加强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就是对‘法律至上’观念的有力诠释。”张穹委员最后说。

责任编辑:单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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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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