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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互联网政治营销需要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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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治营销需要立法规制
发表日期: 2011/3/6 11:31:20 阅读次数: 85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针对我国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应当给予高度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互联网基本法,防止一些商业机构或者政治团体利用互联网寻衅滋事,兴风作浪,制造社会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在回答记者关于“网络水军”问题的时候指出,互联网文化或者互联网环境发展错综复杂,在这当中就出现了“网络水军”这样一个很特别的称呼,还出现了“网络推手”这样特别的称呼,“有些人隐身于普通的网民中间,发帖、留言,而其背后是有机构的利益的,因此有些制造假民意,其目的是左右舆论、误导受众,甚至影响政府决策,值得注意”。

  这是我国官方第一次在正式场合承认互联网存在虚假民意的问题。在这位新闻发言人看来,“这种现象实际上是一种营销手段,并非我国所独有,一些网络比较发达的国家也出现了这种问题。我国法律缺少这方面有关的界定和可操作的一些程序。今年已经有政协委员提出了这方面问题的提案”。

  新闻发言人的这番表态,实际上暗含着这样一个道理——在我国已经出现了左右舆论的政治营销。换句话说,在一个多元化社会中,决策者已经发现了互联网民意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已经注意到了互联网政治营销现象。

  政治营销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在多元化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表达意见。某些群体或者某些行业组织为了强化自己的存在,利用互联网进行政治推广,是一个非常自然的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彻底打破了某些学者营造的互联网乌托邦——在这些学者看来,互联网是一个呈现出自然状态的信息传播平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意见,在充分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互联网会自动地实现信息的平衡。事实证明,只要存在“左右舆论”的互联网政治推广行为,那么,互联网信息平台就会出现失衡的现象。

  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互联网发展理论中出现了所谓自由主义的观点,一些学者在分析互联网生态环境时认为,只要实现信息的自由传播,互联网就会自动地过滤不良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的平衡。然而,大量的事例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商业机构还是某些单位,都可以通过人为操纵互联网信息传播从而达到某种预期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在探索互联网信息传播规律的时候,一定要彻底消除错误的思维定势,发现互联网信息传播中的异常现象,并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这位新闻发言人披露的信息表明,全国政协委员已经发现了这方面的问题,并且就完善互联网信息传播提出了具体的提案。我们期待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能够变成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我们希望国家的法律能够彻底改变互联网现有的生态,让互联网真正成为沟通民意,集思广益的现代化信息平台。

  笔者认为,解决我国互联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入手,让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成为净化互联网环境的主体。

  未来的互联网立法,应当把重心放在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权利方面,通过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为,逐步营造一个干净的互联网环境。具体而言,第一,应当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实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凡是不愿意遵守互联网法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经营服务活动;第二,必须完善互联网违法信息投诉机制。国家设立专门的互联网违法信息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应当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第三,投诉机构应当在法定的工作日内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互联网使用者投诉的问题给予答复,如果不予答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停止损害的,投诉机构可以要求互联网经营批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关闭网站;第四,互联网违法信息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随时巡察互联网站,凡是发现网站刊登违法信息的,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如果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不接受整改意见或者屡教不改的,互联网违法信息投诉机构可以发出“暂时性关闭”网站的法律文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有关业务,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总而言之,针对我国互联网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当给予高度关注。进一步来说,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出台互联网基本法,防止一些商业机构或者政治团体利用互联网寻衅滋事,兴风作浪,制造社会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网络水军”或者“网络推手”充其量只不过是被利用的工具而已,他们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沆瀣一气,共同损害网络用户的利益。因此,只有加快互联网信息传播立法,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为,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才能防患于未然,并且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

 

消息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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