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时合同关键栏目是空的,这份担保合同还算数吗?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折算年利率过高,法院会支持吗?反担保的合作社注销了,还能不能追究它的连带责任?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南坪人民法庭审结的这起追偿权纠纷把担保追偿中几个常见争点“撞”在了一起。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银行向张某、赵某发放贷款30万元,某信贷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信贷公司与张某、赵某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系格式合同,担保金额、期限、费率、签署时间等关键栏目均为空白,但约定借款人逾期后须按代偿款每日0.5%支付违约金。张某、赵某签字捺印。 同日,某合作社签署《连带责任人保证书》,为案涉《委托担保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附社员大会决议。银行随后足额放款。 后张某、赵某二人自2024年3月起逾期。2025年9月,银行向某信贷公司下发代偿通知,该公司实际代偿本金182393.96元。此后某信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偿还代偿款、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并要求反担保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人保证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该信贷公司已通过代偿行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代偿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针对《委托担保合同》关键栏目空白的问题,法院指出,合同虽存在部分空白条款,但担保事实真实发生,担保义务也已实际履行,空白条款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更不阻却担保公司依法享有的追偿权。张某、赵某作为实际借款人,应偿还某信贷公司代偿本金182393.96元。 对于合同约定的每日0.5%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标准折算年利率高达182.5%,显著超出合理司法保护范围。结合合同签署时间不明的客观情形,法院依法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2%。 同时,法院查明承担反担保责任的某合作社已完成注销,民事主体资格灭失,不再具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条件,故对某信贷公司要求合作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赵某向某信贷公司支付代偿款182393.96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 法官说法 空白合同不是“免责牌”。在关键条款空白的合同上签字捺印,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签字前逐条核对、不留空白,才是控制风险最直接的方式。 违约金不是“想定多高定多高”。约定违约金显著偏离实际损失、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法院将依法调整。过高违约金条款不仅难以全额兑现,还可能拖长诉讼周期。 担保、反担保都要看“主体还在不在”。对外担保应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同时关注担保主体自身的存续状态。合作社、企业一旦依法注销,即便担保手续曾经完备,追责也会落空。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