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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发布多条短视频指控同行侵权也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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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多条短视频指控同行侵权也违法吗?
发表日期: 2026/10/17 19:23:45 阅读次数: 7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同为本地生产、经营农用机械的两家企业,在本地农机市场上是实打实的竞争对手。一次行业展会过后,一场网络风波把两家同行推上了法庭。近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在某行业展会现场,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乙公司的产品侵犯了自家专利权,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随后,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此事拍成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接连发布多条视频,视频中直接点名竞争对手企业乙公司,对外宣称:“我们在展会上发现同行侵权,已经向监管部门投诉,行政机关正在开展查处。”

  彼时,既无司法裁判,也没有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乙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尚无结论。但短视频传播速度快、受众广,其发布的还没有经过行政机关、法院最终认定的“侵权指控”,借着网络迅速扩散开来。不少客户、行业伙伴刷到视频,纷纷向乙公司表达疑问,使乙公司的企业口碑、正常经营受到冲击。

  双方沟通无果后,乙公司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诉至奎文区法院,认为对方在网络散布误导性言论,恶意贬损企业商誉,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庭上,甲公司辩称,视频内容只是如实讲述自己投诉维权的过程,并未编造假话,不应当承担责任,且账号为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号,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维权要守住边界。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投诉、起诉等正规法律途径解决。但在有权机关尚未作出侵权认定的前提下,把单方的侵权指控当作既定事实,通过面向大众的短视频平台广泛传播,极易误导普通观众、上下游客户,让公众误以为竞争对手已坐实侵权,客观上会直接贬损对手企业的商业信誉。即便账号显示是个人账号,但账号内容全部用于企业产品宣传、业务推广,发布视频也是为企业维权发声,实际代表企业意志,法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甲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酌定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同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为对方消除不良影响。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不少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自己仅对维权经过发声,不构成侵权。但商业诋毁不只是凭空捏造假话,只讲部分事实,把尚未经过有权机关认定的单方指控包装成板上钉钉的结论,通过网络大肆传播,误导公众,同样属于法律上的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短视频更不能变成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向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定程序分清是非。把未经定论的争议抛到网络舆论场,借流量打压同行,看似是维权,实则已越过法律红线。法官提醒,市场竞争比拼的应当是产品与服务,而不是网络舆论造势,切莫借网络舆论“维权”,最后反而承担侵权责任。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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