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离婚协议赠房大意未过户 女儿告父亲败诉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协议赠房大意未过户 女儿告父亲败诉
发表日期: 2026/10/2 10:07:58 阅读次数: 8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离婚协议中白纸黑字写明房屋赠与女儿,离婚后母女一直在房屋内居住,因迟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父亲私自将房屋抵押贷款,女儿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案涉房屋抵押权合法有效,依法驳回原告小吴的诉求。那么,小吴的官司输在哪里?

□ 叶春苗 邵一丹




漫画:穆依

  吴某与张某婚后于2006年3月生育一女小吴。2016年9月,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签下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吴由母亲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女方承担,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自愿赠与小吴,以此给女儿一份生活保障。

  吴某、张某二人离婚后,小吴跟随母亲张某一直在这套房屋内生活,但房屋产权始终登记在父亲吴某名下,张某与小吴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此后,吴某与高某再婚组建新家庭。2025年8月,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未告知前妻张某及女儿小吴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申请33万元贷款,高某也在抵押相关合同上签字确认,案涉房屋顺利完成抵押登记。

  后小吴偶然得知居住的房屋已被父亲设立抵押,她多次找到吴某,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却屡屡遭到父亲拒绝。多次协商无果下,小吴向新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银行、高某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注销抵押登记,并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吴所有,吴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庭审中,吴某辩称,房屋尚未过户,其享有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房屋已设立抵押,客观上无法完成过户。银行辩称,案涉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吴某,房屋早在2022年12月就被吴某抵押给其他银行,在结清贷款后,吴某于2025年8月又将抵押贷款业务转移至该银行,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合法取得,小吴仅享有合同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设立的抵押权。高某称,其并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不应承担协助解押、过户责任。第三人张某对离婚协议中赠与内容予以认可,同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吴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综合性合意,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小吴的条款依附于身份关系解除,并非普通无偿赠与合同,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吴某不享有赠与合同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无权单方撤销案涉赠与约定。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一直登记在吴某名下,多年来未办理过户,小吴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仅享有请求吴某履行过户义务的债权请求权。

  法院查明,案涉抵押办理时,不动产登记簿显示吴某为房屋权利人,无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权利限制,银行审核权属、婚姻等材料,实地核验房屋,发放对应贷款并完成抵押登记,银行不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案涉抵押权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在抵押债务未清偿、抵押权人不同意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小吴主张直接注销抵押登记缺乏法律依据。案涉房屋负担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小吴亦不愿承担该抵押债务,房屋暂不具备办理无抵押过户的客观条件。而高某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抵押担保与赠与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无需承担协助过户、注销抵押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权利行使要及时,莫让协议成“空头支票”

  本案承办法官徐亚磊表示,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离婚时都有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安排,但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离婚协议写了赠与,孩子实际住在房子里,房子就是孩子的。通过本案,法官提示大家,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并非一纸协议就可高枕无忧。

  首先,离婚协议赠与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房产赠与,是离婚整体条件的一部分,父母一方不能单方面反悔撤销。但该约定仅产生合同层面的债权效力,只约束签订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没有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子女在法律上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外部第三人。

  其次,要厘清起诉主体资格问题。离婚协议签约主体是夫妻双方,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直接就该财产主张权利时,子女可以自己名义,依据离婚协议起诉要求过户、主张违约赔偿。本案离婚协议仅约定房产赠与小吴,并未专门赋予小吴直接向父母起诉主张房产的权利,因此,履行离婚协议之诉,适格原告应当是离婚协议的签约一方,即母亲张某。

  最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主要依据不动产登记的外部记载,履行形式审慎审查义务,没有义务深挖家庭内部离婚财产约定。即便房屋由他人长期居住,也不能直接推定金融机构存在过错。银行放贷时登记状况清晰无瑕疵,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那么,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房屋赠与女儿,起诉又被驳回,离婚协议约定难道是废纸一张?保护银行,难道就该牺牲孩子吗?

  本案被驳回是因为房屋存在抵押这一现实履行障碍,并没有否定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效力。法律对银行的保护,本质上是对交易秩序的保护。事实上,法律存在“带押过户”规则,但带押过户是抵押权跟着房屋走,过户后房子依然背负33万元抵押债务,在原告小吴明确表示不愿承接该笔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将债务负担强加于受赠子女。

  那么,小吴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可以协商争取由吴某筹措资金还清贷款,涤除抵押后及时办理过户。若吴某无力清偿贷款,房屋后续被银行拍卖处置,赠与目的彻底落空,可由离婚协议签约一方张某起诉吴某,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取得赔偿款项后,该财产利益归属小吴。若具备资金条件,房屋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张某或小吴代为清偿债务,注销抵押后由张某另行起诉要求过户,代偿款项可向吴某追偿。

  法官提醒,权利需要及时行使,子女未成年时,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不动产过户;子女成年后,应当及时主张履行过户义务。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的,也可依法办理异议登记或者居住权登记,防范房屋被私自抵押、处置的风险,切莫让纸上协议成为无法兑现的空头承诺。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直播间“馒头”暗语藏玄机 法院:构成欺诈
下一篇:公司依据子女私签协议拒付母亲分红款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