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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住院498天、医疗费116.8万元,保险公司要扣“非医保用药”,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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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498天、医疗费116.8万元,保险公司要扣“非医保用药”,法院判了!
发表日期: 2026/9/30 10:44:04 阅读次数: 8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一起交通事故,让唐某住院整整498天、医疗费高达116.8万元,最终仍不治离世。家属依法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超出医保同类标准的费用不赔”为由,申请对伤者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并主张扣减20%非医保用药。这样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期,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傍晚,吴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行经国道某路段时,与道路南侧边缘同向行走的唐某相刮撞,致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事故当晚,唐某被送往某县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治疗,诊断为脑干挫伤、右侧额颞顶部急性硬膜外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严重。后转至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其间因医院更换电子病历系统,办理出院后再次入院。自事故发生后,唐某共计住院498天,产生医疗费合计约116.8万元,住院期间由专门医护人员护理并需补充营养。

  2024年8月,经司法鉴定,唐某颅脑损伤后四肢瘫,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2024年10月,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25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唐某各项损失共计约124.1万元,扣除各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后,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约68.9万元。双方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6月5日,唐某因无治疗好转可能,家属在医生建议下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由某医疗救援服务公司转运回家,次日唐某在家中死亡。唐某的近亲属再次诉至法院,主张后续各项损失。诉讼中,某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申请对唐某的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并要求扣减20%的非医保用药。

  另查明,案涉客车系钟某等三人合伙购买并雇请吴某驾驶,挂靠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1.保险公司申请对非医保用药进行鉴定应否准许;2.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能否成立。

  关于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保险公司仅笼统主张部分用药属非医保用药,既未列明具体明细和对应费用,亦未举证医保目录内存在同类可替代用药,未完成初步举证义务,鉴定申请无明确指向性,缺乏启动必要,法院不予准许。

  关于扣除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案涉条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案涉用药系治疗唐某事故损伤的必要合理支出,保险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相关费用超出医保同类费用标准。故对保险公司要求扣减20%非医保用药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赔偿数额。前案已对唐某前期损失作出判决,本案另行核定其近亲属主张的后续损失。两次诉讼认定的损失总额未超出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依法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且尚未抵扣的费用后,本案判决保险公司还应支付赔偿款约41.8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是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为由拒赔时,司法审查的标准是什么。三个法律要点,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

  第一,免责条款不是“写了就算”,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提前拟定的格式合同,像“非医保用药不赔”这种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法律有明确要求:投保时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加粗、标红等醒目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还要对条款的内容、适用规则作出普通人能听懂的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那这条约定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

  第二,申请鉴定不能“空口无凭”,得有明确具体的指向。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主张扣非医保用药,得先列明具体药品名称、对应金额,让鉴定有明确的范围和对象。如果只空泛地说“存在非医保用药”,既不说清哪些药、多少钱,也不说清扣减的依据,鉴定申请就没有启动的事实基础,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第三,医疗费赔偿看“必要合理”,不是跟着医保目录走。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只要是救治伤情所必需、费用合理,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不受医保目录的限制。医保目录是社会保险的报销标准,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界限。本案中伤者因重度颅脑损伤长期住院救治,用药均为临床治疗所需,不存在不合理开支,因此相关费用依法应予全额赔偿。

  法官提醒

  对伤者及家属:就医期间妥善保存病历、费用票据、护理记录等书面材料;伤者因事故死亡的,及时保留死亡证明、转运及安葬记录,对死因有争议的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证据灭失承担不利后果。主张赔偿应基于实际损失合理计算。

  对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应依法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对履行情况留存证据;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列明具体药品明细、金额,不能笼统主张、先行拒赔。

  对投保人及驾驶人:投保时应重点阅读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未尽说明义务的条款可依法主张不产生效力;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依法配合处理,注意保存投保单、保险单及理赔材料。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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