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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以投资之名行赠与之实?法院:损害配偶权益的变相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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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之名行赠与之实?法院:损害配偶权益的变相赠与无效
发表日期: 2026/9/30 10:02:21 阅读次数: 8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国法院网讯(黄敏)婚姻中的背叛已令人痛苦,若丈夫还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的生意“添砖加瓦”,无疑是双重打击。面对披着“投资”外衣的财产转移,原配能否将财产追回?近日,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坪坝营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张某(女)与杨某(男)系合法夫妻,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交往期间,杨某于2023年向刘某经营的美容店投入90000元。2024年,杨某与刘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其持有的50%店铺份额作价25000元转让给刘某,刘某分期向杨某支付转让款。协议签订后,刘某未向杨某支付任何转让费用。

  张某知晓二人不正当关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出资、转让份额的方式向刘某输送利益,侵害自身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判令刘某返还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真实投资应当具备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等核心特征。本案中,杨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美容院90000元,但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杨某从店铺经营中获得分红或其他收益,杨某“出资——持股——转让”链条缺乏真实商事交易基础。

  结合双方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及协议履行情况,法院认定,该25000元转让款实质上系杨某对刘某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犯配偶财产权益,违反公序良俗,依法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主张刘某返还2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婚姻家庭受法律严格保护,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财产处置,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企图通过投资入股、股权转让、借贷周转等商事外衣,向婚外第三者变相输送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损害配偶合法权益,更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任何变相转移、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无效,取得财产的第三方应依法返还。切勿心存侥幸,以“商业操作”之名行侵权之实,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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