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仅凭账户资金往来,能否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仅凭账户资金往来,能否认定法人人格混同?
发表日期: 2026/9/16 10:00:23 阅读次数: 11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原告赵某向被告某小额贷款公司出借资金,该公司以优先股名义收取借款,约定固定收益,双方实际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能足额还款,尚欠赵某本金221825元及利息。赵某诉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要求该小额贷款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时赵某主张,该公司与其法人股东某纺织公司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理由为股东公司会计高某的个人账户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据此要求被告某纺织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纺织公司辩称,案涉资金往来均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常放贷业务,高某系相关借款业务的借款人及保证人,转账均有对应的借款凭证,不属于公司之间财产混同;公司人员任职、业务经营相互独立,不存在人格混同情形,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法人人格混同,应当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人员任职是否混同、业务经营是否重合三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不宜因某一笔或数笔款项即认定构成人格混同。

  本案中,案涉资金往来仅为小额贷款公司与高某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流水,法人股东并未参与资金流转。高某虽系法人股东会计,但其与该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均有业务凭证佐证,属于正常放贷经营往来,并非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划转、随意输送利益。赵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案涉关联公司符合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定条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某小额贷款公司向赵某偿还借款221825元及利息,驳回其要求法人股东某纺织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仅凭账户资金往来流水,能否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由股东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处理此类商事纠纷,需把握三个关键要点:

  第一,明确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定认定标准。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需以财产边界不清、人员交叉任职、业务高度重合、利益随意输送为前提。本案中,仅有小额贷款公司与个人账户之间资金流转,债权人赵某未举证证明关联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情形,仅凭转账流水主张人格混同,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厘清正常经营往来与财产混同的边界。本案资金往来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放贷业务的正常资金流转。高某系法人股东的会计,同时其本人作为相关借款业务的借款人或保证人接收款项,收款账户系其个人账户,每笔资金流转均有对应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付款回单等完整凭证佐证。法人股东并未参与资金管控与支配,该小额贷款公司与股东公司财务各自独立建账,不存在关联企业之间财产不分、收益混同的情形。

  第三,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债权人主张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对有限责任原则的突破,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完整举证责任。在缺乏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证据的前提下,不能仅凭单笔资金往来加重股东企业的清偿责任,依法保护法人独立财产权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债权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应当主动审查企业经营资质、财务往来情况,注重留存完整证据;市场主体也应当规范账户资金往来,留存业务凭证,防范财务混同风险,维护稳定有序的营商环境。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公安部公布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10起典型案例
下一篇:二手手机验机报告不实,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