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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要求退租“凶宅”并赔偿遭房东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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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租“凶宅”并赔偿遭房东拒绝
发表日期: 2026/9/16 9:44:48 阅读次数: 10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房东出租房屋隐瞒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租客得知后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被拒。租到“凶宅”能否解除合同?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退还押金,退还承租人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

  2025年5月,王某与房东高某、案外人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居间服务合同,承租高某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月租金4500元,租期3年,押金9000元。王某依约支付了押金及3个月的租金,并正式入住。

  入住三个月后,王某从邻居处得知租住的房屋在年前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当日即搬离该房屋。王某向高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押金并要求支付搬家费等费用未果,随后又报警并请求社区工作站介入调解,也被高某拒绝。王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高某退还押金和租金,赔偿搬家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先合同义务,出租方对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经调查核实,案涉房屋确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高某作为出租人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承租人王某。该事件虽未对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产生实质影响,但已超出社会公众对居住环境安全性的普遍认知范畴,客观上对承租人的心理安定性及居住体验造成持续性负面影响。高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要事实,致使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高某应向王某退还押金9000元,退还王某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赔偿相应的搬家费。该判决现已生效。

  房屋的居住价值不仅体现在物理属性上,还承载着承租人对安全、安宁居住环境的合理期待。非正常死亡事件虽不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但可能影响承租人的租赁意愿,甚至对承租人的心理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中,出租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承租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严重损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与死亡相关的情况均需披露。自然死亡、病亡等符合社会常态的情形,通常不构成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瑕疵。但涉及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则因其特殊性易引发承租人心理不适或忌讳,属于应予披露的范围。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如实告知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项,切勿心存侥幸隐瞒事实,否则将面临合同解除、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对于承租人而言,一旦发现租赁房屋存在自身无法接受的隐瞒事项,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注意保留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证据材料。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应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对房屋重大信息进行核实和披露,否则也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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