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报讯 在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个别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另起炉灶”,私设同类公司截流东家业务,非法牟取利益,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陈某2007年入职某汽车公司,后担任副总经理。2022年4月起,陈某全面负责所在公司生产、销售等核心管理工作。2022年7月,陈某在未告知某汽车公司的情况下,私下注册成立某模塑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某汽车公司高度重合。
2022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隐瞒两家公司的同类竞争关系,将本属于某汽车公司的业务订单转移至某模塑公司生产。经查,某模塑公司在此期间累计销售金额达340余万元,其中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的销售金额为200余万元,致某汽车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负责某汽车公司模具业务对接和验收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某汽车公司的两家供应商索要“打点费”,共计收受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其任职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又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杨柯)
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这一修改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是刑法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重要体现。这既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对所有市场主体的严正警示: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刑事法律的严厉打击和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