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车辆擅自外借,看似举手之劳,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事故,极易产生高额费用及责任纠纷。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私自出借租赁车辆引发的财产损害追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梁某与租车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以每日800元的价格承租车辆。同年5月,梁某未经租车公司许可,擅自将承租车辆出借给唐某使用。唐某驾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无人员伤亡,由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唐某无责。 事故发生后,涉案车辆进厂维修,产生维修费26225元。因相关人员未及时结清维修费用,车辆长期滞留修理厂,导致租赁费用、保管费用持续增加。随后,租车公司将梁某、唐某等人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144265元。法院判令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出具执行裁定书。 梁某赔付部分款项后,认为车辆长期滞留、损失扩大系唐某消极处置所致,遂诉至巴楚县人民法院,要求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梁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唐某在驾车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梁某作为车辆承租人,对租赁车辆负有妥善管理、积极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及合同义务。事故发生后,梁某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取回车辆、结清费用、阻断损失扩大,且无证据证实其已尽到合理减损义务。同时,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车辆滞留产生的扩大损失系唐某单方过错造成。 因此,梁某向唐某追偿全部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租赁车辆基于租赁合同取得使用权,仅限承租人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转借他人。私自出借租赁车辆本身属于违约行为,由此引发的风险及损失,原则上由承租人对外承担。 即便借车人对事故无责,承租人仍需依据合同向租车公司承担车辆维修、租赁、保管等全部损失。事故发生后,承租人是处置车辆、减少损失的第一责任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租赁车辆务必严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切勿碍于情面随意转借车辆,避免因一时疏忽承担不必要的巨额经济损失。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