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时,不少劳动者都曾遇到过这样的困惑:明明还有未休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却以“你从未主动提出过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为由,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这种“不申请即放弃”的说法,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下面,结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例,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则。 郑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多年,后因个人原因选择离职。办理离职交接时,郑某向该公司主张2023年度至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方认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郑某休过年休假,证明其知晓公司休年假的申请流程及审批制度,此后郑某未向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申请,公司也无法知晓其休假的意愿,无法统筹安排;对于此事,郑某也存在过失,应视为其自行放弃年休假权利,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年休假为由,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对此,应从以下两方面把握。 首先,统筹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该义务主体是单位,意味着单位应主动管理、积极排休。本案中,公司方主张“无法知晓郑某休假意愿故无法统筹安排”,实质是将法定安排义务转嫁给劳动者,并非合理的抗辩理由。 其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郑某虽知晓公司休假流程,但并未书面提出放弃年休假,公司亦未举证已为郑某安排休假。此种情形下,公司以“未申请即视为放弃”为由拒绝支付,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应支付郑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5万余元。 法官提示 能够平衡好工作与生活、安心休假,是广大劳动者的普遍期盼;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环节。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规定,制定内容合法、程序民主的考勤、休假等规章制度,并明确告知劳动者。年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法定休假权利之一,用人单位应积极予以落实。用人单位可建立年休假台账,及时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于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应了解并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考勤、休假等制度,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安排,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假申请。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通过企业内部渠道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依法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