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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全职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被以“勤工助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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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被以“勤工助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 2026/8/19 10:44:59 阅读次数: 15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人民法院报讯 应届毕业生修完学业、尚未领取毕业证书便入职全职工作,用人单位却以“勤工助学”为由拒绝建立劳动关系、规避用工责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明确在校生从事全职岗位工作符合法定要件即构成劳动关系,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3月,应届毕业生朱某已修完全部学业学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正式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朱某按照公司制度接受考勤、日常管理,从事全职岗位工作,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工资,工资明细明确记载岗位、薪资及入职时间。2023年6月,朱某顺利取得毕业证书,并于同年11月办理离职手续。

  朱某认为,自2023年3月入职之日起,双方已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公司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相应二倍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则辩称,朱某入职时仍属于在校大学生,双方仅为勤工助学关系,并非法定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劳动合同相关义务。劳动仲裁机构支持了朱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结合用工实质要件综合审查,核心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从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内容三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资格。

  首先,朱某入职后从事全职工作,严格遵守公司考勤、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双方形成人身管理从属关系;其次,朱某以公司按月发放的固定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具备经济从属特征;最后,朱某从事的岗位工作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组成部分,纳入公司整体用工体系,形成组织从属关系。三项要件同时满足,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而勤工助学一般为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的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不以全职工作为前提,也不以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朱某系全职在岗,并非课余兼职。用人单位以“勤工助学”进行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朱某与某科技公司在2023年3月至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朱某支付2023年4月至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该判决现已生效。

  (耿境阳 李莉 申露)



  涉应届毕业生用工劳动争议,核心在于区分勤工助学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不以是否取得毕业证书为唯一依据,而是实质审查用工模式、管理方式、报酬性质及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已完成学业的应届生从事全职工作,不得假借“在校学生”身份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提前入职全职岗位时,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管理,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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