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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他人担保并代为清偿的债务是受贿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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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担保并代为清偿的债务是受贿财物
发表日期: 2026/8/12 11:36:37 阅读次数: 15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讯 被要求担保并代为清偿的债务,能否认定为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近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认定此种债务免除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某置业公司为被告人债务提供担保并实际代偿的30万元金额计入被告人受贿罪犯罪总额,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受贿赃款107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玉环市某村党支部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某承接及顺利实施某村旧村改造工程某项目提供帮助,先后三次以借款形式收取钱款67万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流水、银行转账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其间,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置业公司承接及顺利实施某村旧村改造工程另一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某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现金10万元,还通过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债务的形式非法收受财物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受贿款项合计107万元。其中,2017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要求某置业公司为其向他人的借款本金30万元进行担保。某置业公司明知其外债较多、无力偿还债务仍同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签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债权人向被告人李某某和田某某催讨前述债务,田某某签下保证书保证年底还款。田某某后于2020年12月、2021年1月分两次向债权人实际支付了30万元。至本案案发,某置业公司和田某某未起诉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据此,被告人李某某要求某置业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并实际代偿的30万元,应计入其受贿犯罪总额。综合被告人李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吴昌浩 蔡淑涵 王经展)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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