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刘丹 近期,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乌鲁木齐站派出所持续强化车站进站口身份核验工作,接连查获多起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乘车违法行为。其中,一名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货车驾驶员,捡拾他人身份证长期随身携带,多次冒名购买火车票,在进站核验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最终受到行政处罚。 2026年7月8日,乌鲁木齐站派出所民警在进站通道开展身份核查工作时,发现旅客张某某所持身份证人像与本人样貌存在明显差异,当即开展询问核查。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系货车驾驶员,2023年被人民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2025年4月,张某某在宾馆房间捡拾到罗某某居民身份证,因自身受限高措施约束,无法购买高铁、软卧车票,时常耽误货运接单行程,便未将捡拾证件归还失主,也未上交公安机关,长期随身携带以备不时之需。 2026年7月7日,张某某接到一单内地货运业务,计划购买7月8日乌鲁木齐始发列车车票。查询购票信息后发现仅剩软卧席位,受限制高消费规定约束无法以本人身份购票,于是使用罗某某身份证线上购票。直至进站乘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办案民警第一时间联系证件所有人罗某某核实情况。罗某某自述2025年以来身份证先后丢失2次,民警逐一比对购票记录,确认近期购票并非本人操作,相关证据与张某某供述相互印证,张某某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限制高消费制度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要惩戒手段,旨在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铁路警方提醒:规避限制高消费措施,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乘车,绝非简单“变通办法”,属于明确违法行为。居民身份证属于法定专属证件,捡拾到他人身份证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者返还失主,私自留存、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购票、住宿等各类业务,将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人员,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解除惩戒措施,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试图通过冒用他人身份规避监管,最终只会在原有债务之外,额外承担违法带来的法律代价。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丢失后及时挂失补办,避免个人身份信息被他人非法冒用,蒙受不必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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