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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为逃债以千元低价转让房产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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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以千元低价转让房产给儿子
发表日期: 2026/7/9 20:28:46 阅读次数: 14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讯(记者 刘熠博 通讯员 李博)近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判决撤销债务人张某甲与相对人张某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张某乙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甲名下,张某甲应向债权人王某支付维权费用。

  因张某甲欠王某借款未还,王某诉至淇县法院,2025年7月,法院判决张某甲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23279元及利息。2025年8月,张某甲提出上诉,并在二审审理期间与其儿子张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乙名下。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申请执行时发现案涉房产已过户至张某乙名下。2025年11月,王某以二人的房屋交易系逃避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淇县法院,请求撤销案涉房产转让行为,并诉请判令张某乙将房屋过户至张某甲名下,被告承担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王某诉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已判决张某甲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23279元及利息,在该判决作出后未生效时,张某甲与其儿子张某乙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名下房产出售给张某乙,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1000元。债务人张某甲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王某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张某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张某甲转让房产给其儿子张某乙的行为应予以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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