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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已注销车辆占道违停成交通事故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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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车辆占道违停成交通事故次因
发表日期: 2026/6/27 19:11:56 阅读次数: 17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讯 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已注销的占道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法院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5月,靳某翔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搭载靳某杰、靳某涵二人行驶至温县某路段时,与梁某停放于道路上的面包车相撞,造成靳某杰受伤、两车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靳某翔无证驾驶未登记车辆、违法载人等,负事故主要责任;梁某违法占道从事非交通活动,负次要责任;靳某杰无责任。

  经鉴定,靳某杰右侧6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案涉面包车原登记所有人为王某,于2023年6月26日注销,后王某转让给梁某。事故发生后,靳某杰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各项损失,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虽已办理注销登记,但注销仅系在车辆管理系统中清除机动车登记信息,车辆并未实际报废或回收,仍属于机动车。梁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明知车辆已注销,未依法报废或妥善处理,反而将其违法停放于公共道路一侧,实质上影响了道路通行。关于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问题,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均应投保交强险,法律对此并未设定例外情形。从交强险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立法本意出发,若因车辆已注销、客观上无法投保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将使受害人无法获得同等赔偿,有违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车辆转让人王某的责任问题,王某虽办理了车辆注销登记,但并未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付车辆,反而将车辆转让给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作为转让人,应当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及行为因果关系,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梁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靳某杰损失103380.58元;被告王某作为转让报废车辆的原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梁某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曹艳娜 赵家欣)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车辆登记注销后私下转让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车主认为车辆已注销便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便可免除管理责任,这种认识存在法律误区。本案的判决,一方面明确了注销车辆违法停放发生事故,侵权人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因车辆登记状态异常而削弱对受害人的保护;另一方面强调原车主对车辆注销后应依法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并办理报废手续,不得随意转让,否则发生事故后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办理不仅体现了对受害人权益的充分保障,也督促机动车相关主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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