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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杭州法院4案入选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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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4案入选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
发表日期: 2026/6/27 18:54:39 阅读次数: 34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日,在“首批涉人工智能精品司法案例”评选活动中,经初评、终评,共有十个案例入选。其中,杭州法院四个案例入选。

 

案例一

梁某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推荐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一审案号:(2025)浙0192民初18143号

合议庭:肖芄 赖粤旭 张丽

法官助理:吴永安

 

【基本案情】

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是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基于自研大语言模型,开发、运营的文本生成、信息查询类通用型智能对话应用程序。2025年6月29日,梁某在某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中输入提示词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时,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并提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向梁某提供10万元赔偿,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后梁某将某高校招生信息简章提供给生成式人工智能,此时人工智能认可在对话中生成了不准确信息。梁某诉称,某人工智能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向其提供了错误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某人工智能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9999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程序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其生成的“承诺”在案涉情形下也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导致的侵权纠纷,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应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原告梁某主张的是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不能依据权益本身被侵害而认定行为的非法性或不法性,而须从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行判定。案涉人工智能生成的信息虽然不准确,但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本案中已充分履行了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案涉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未构成对原告梁某权益的损害,依法应认定不构成侵权。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的精品司法案例。本案判决明确:1.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2.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的是服务而非产品,不适用无过错的产品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输出内容不承担一般性的审查义务,但需对法律禁止的有毒、有害、违法信息履行严格审查义务;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履行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使公众认知人工智能的功能局限,起到警示提醒效果;5.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尽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采取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不断提高生成内容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案对于未来我国法院审理类似的案件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案例二

上海某创华公司诉杭州某母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推荐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一审案号:(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合议庭:官家辉 沙丽 卢忆纯

法官助理:戴敏敏

二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24)浙01民终10332号

合议庭:吴媛媛 徐珺 吕后旺

法官助理:虞艳雪

 

【基本案情】

上海某创华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奥特曼系列形象的知识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被告系某AI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通过调用Stable Diffusion开源模型,结合平台需求和使用场景进行界面设计、技术整合、数据管理和应用部署,完成封装、传输、存储等一系列工程化操作,最终集合成可供用户直接应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该平台提供基础模型Checkpoint和LoRA模型,支持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诸多功能。在该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以及奥特曼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选择平台基础模型Checkpoint,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其后,其他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Checkpoint、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等。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当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应综合考量服务提供者的盈利模式、权利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地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将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控制在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合理程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涉及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精品司法案例。本案判决坚持促进创新与依法治理并重、保障权利与服务产业发展并行,妥善平衡了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和促进AI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对于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效应。本案提出了可操作、可借鉴的裁判思路,对司法实践、企业合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亦为全国法院审理涉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提供了参考。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不局限于个案争议的解决,更辐射到人工智能行业、文化产业、社会公众等多个层面,传递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理念,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案例三

“AI换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推荐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5)浙01民初2028号

合议庭:池海江 王江桥 吕健 吴燕萍 陆定恒 侯利宾 陈红鸯

法官助理:叶永青

 

【基本案情】

被告胡某甲、胡某乙通过渠道获取他人手机号码、头像照片、身份证信息等个人信息,并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二人还通过在手机中植入虚拟相机应用程序,替换本地手机相机。

在平台调用摄像头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时,系统播放预制认证视频,以通过平台验证程序。二人通过上述方式登录他人账号,获取收货地址、购物车信息等数据并出售牟利,同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虚假活体认证视频,绕过人脸识别认证机制,进而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并提供有偿虚假实名认证服务的,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入选理由】

本案是人工智能相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从技术滥用方式、侵害对象范围和公共利益受损后果三个层面认定侵权责任,揭示了AI换脸与虚拟相机结合后对生物识别认证秩序造成的现实风险。本案裁判有利于强化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平台完善活体检测、安全校验和异常识别机制,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回应新技术风险提供了有益参考。

 

 

案例四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推荐单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25)浙0113刑初596号

承办人:吴希根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3日0时31分许至0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嘉凯城返回水岸锦城小区。同日1时15分许至1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驾驶该车辆离开小区,后在副驾驶位借助汽车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继续在道路上行驶。其间,被告人王某群为规避系统方向盘检测,在方向盘上加装被称为“智驾神器”的配件,使系统误以为驾驶人双手未脱离方向盘。同日1时37分许,车辆途经杭州市临平区迎宾路崇韵街路段时停止行驶,后经群众报警被告人王某群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群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5mg/100ml。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现阶段辅助驾驶系统不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人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仍负有安全驾驶义务。行为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通过加装相关配件规避方向盘检测,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关于辅助驾驶功能不当使用承担刑事责任的精品司法案例。人民法院从现阶段技术功能定位和驾驶人实际控制责任出发,否定将辅助驾驶等同于无人驾驶的抗辩,明确醉酒者借助辅助驾驶系统操作车辆仍应承担驾驶主体责任。本案有利于纠正公众对智能驾驶功能的过度信赖,提示驾驶人不得利用技术装置规避安全监管,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在道路交通安全底线内规范应用。

 

 

消息来源:杭州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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