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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巨星同框”“角色内推”?别掉进儿童演艺合同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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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同框”“角色内推”?别掉进儿童演艺合同陷阱!
发表日期: 2026/6/24 11:32:17 阅读次数: 15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花钱能与巨星同框上综艺”“‘钞’能力锁定角色名额”......短视频、短剧的火爆让儿童演艺热度持续升温,一些儿童演艺公司以“内推角色”“包装造星”为噱头招徕家长,然而背后却暗藏合同陷阱。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儿童演艺的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家长们擦亮双眼,莫让“童星梦”变“维权痛”。

案情简介

李女士经营一家文化工作室,主营少儿艺术培训,有二百余名学员。某日,李女士机缘巧合下结识了在某娱乐公司任职的张女士,张女士称其从事儿童演艺经纪服务多年,正在为多部影视剧及综艺节目招募少儿演员。为帮助学员获得出镜机会,李女士以某文化工作室的名义与张女士任职的某娱乐公司签订了《综艺录制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娱乐公司为某文化工作室提供一个录制某档知名综艺节目的儿童演员名额,录制时间2天,某文化工作室支付费用2.6万元;某娱乐公司负责抵达综艺录制现场后的所有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接机、住宿、餐食、服装、道具、化妆等活动所有需要,并保证儿童演员与天王巨星合影。某文化工作室推荐了一名学员参与录制并依约支付了费用2.6万元。

此后,李女士多次在微信群内就节目录制事宜与某娱乐公司工作人员沟通。但合同约定的综艺录制已推迟两个月仍未开展,而娱乐公司也始终未作出合理解释,李女士遂向12345平台投诉。12345平台与某广播电视集团核实后答复,某广播电视集团表示该档综艺节目并未与某娱乐公司展开合作,亦未对外招募参演嘉宾。

李女士以某文化工作室名义将某娱乐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解除《综艺录制合作协议书》,并退还2.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文化工作室与某娱乐公司签订《综艺录制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某文化工作室提交的12345平台投诉反馈信息来看,该综艺节目制作团队未与某娱乐公司合作及对外招募参演嘉宾,某文化工作室与某娱乐公司《综艺录制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参加综艺录制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文化工作室要求解除其与娱乐公司签订的《综艺录制合作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合同关系的解除时间,以文化工作室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送达娱乐公司时间为准。

法院最终判决某娱乐公司退还某文化工作室款项2.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现已生效。

京小槌提示

一些儿童演艺公司往往利用家长对演艺行业的知识盲区及“望子成星”的期待心理,通过虚假承诺、模糊条款、高额收费等方式设置陷阱,常见类型如下:

虚假宣传引流型

以“和明星同框”“内推进组”“保证出镜”等噱头作口头承诺,而在纸面合同上却使用“协助推荐”“择优安排”等模糊字眼;通过免费试镜、海选活动吸引家长签约,签约后却表示需要收取不菲推荐费用。

高额收费套路型

以培训费、包装费、推广费、宣传费等各类名目收取费用,收费后无实质服务,或仅以几节低价课冲抵所收高额费用。虽承诺“不红退款”,但设置的退款门槛极高。

霸王条款违约型

设置高额违约金、家长单方解约不退费等霸王条款,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任意变更演出档期,通过设置严苛的禁业条款,导致儿童演艺人员长期被绑定。

主体模糊空壳型

部分演艺公司无演艺经纪、演出资质,借用不同空壳公司签署合同、收取款项,一旦出现纠纷,就“甩锅”、失联、注销跑路。

京小槌释法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精准识别儿童演艺合同陷阱,要核验公司资质,有效规避无经营许可、无固定场所、无履约能力的“三无”空壳公司;要拒绝口头承诺,涉及服务内容、活动安排、费用标准、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应落实到纸质合同,做到“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要警惕霸王条款,对高额违约金、无偿转让肖像权、长期独家绑定、单方最终解释权等条款坚决提出修改或拒绝意见;要守住家庭防线,家长应摒弃“一夜成名、一夜暴富”的功利心态,尊重儿童成长规律,把身心健康、人格养成与全面发展放在首位,自觉抵制非理性追星与商业化炒作,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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