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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湖北一女子因车祸住院429天!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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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女子因车祸住院429天!法院判了
发表日期: 2026/6/3 10:37:01 阅读次数: 18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对于住院患者来说,病愈后赶紧出院是常规操作,但有人却反其道行之,在医生已明确告知不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迟迟不办理出院手续,故意留在医院,这种现象叫作“挂空床”或“挂床住院”。有的人“挂空床”时间甚至长达一两年。长时间“挂空床”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又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通过一起案件共同了解。

女子车祸住院429天被疑“挂空床”拖时间

2022年7月,湖北公安县的李某驾驶轿车行驶在中心城区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倒地头部受伤,李某车辆受损。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

民警表示,经过现场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小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横过道路,未行经人行横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行人赵某被及时送往医院就医。由于驾驶员驾驶的轿车办理了保险,因此赵某住院期间的费用,由保险公司及驾驶员共同承担。

这本是一起责任清晰的交通事故和赔偿,然而让驾驶员和保险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伤者赵某的住院时间远超医生预判的周期,她在医院住了429天才办理出院手续,并在出院后向驾驶员李某及保险公司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在内总计30多万元的赔偿。

对于赵某的住院时间和索赔金额,驾驶员李某和保险公司拒不认可,他们认为赵某故意延长了住院时间,因此来扩大损失,索要高额赔偿。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赵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

病程记录显示其“挂床住院”长达371天

为了查明赵某是否存在过度医疗和“挂床住院”行为,被告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一旦查实赵某存在刻意延长治疗时间“挂床住院”,因此产生的费用能否获得赔偿?

被告律师从医院调取了赵某住院时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体温单、CT检查报告单、用药记录等病程记录。法官调查发现,原告赵某确实存在“挂床住院”的行为。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袁敏:虽然原告起诉的住院天数是429天,但是根据原告的用药记录、体温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查明,原告在医院实际只有58天进行了相应的用药记载,其他的时间都没有任何的治疗记录。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应该为58天。而剩余的371天属于“挂床”行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那么原告赵某“挂床住院”期间的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袁敏介绍,原告的住院时间当中,一旦被认定为“挂床”的时长。这些“挂床”的时长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通过核查,最终计算出来“挂床”期间的金额接近有两万余元,这些费用都由原告自行承担。

随后法院对这起因“挂床”行为引发的诉讼案进行了判决。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袁敏:对于本案中原告因“挂床住院”产生的不合理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本案中合理的损失,比如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金额19万余元。本案判决现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最高法:坚决不支持此类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

据法官介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住院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及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因此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屡次出现。人民法院对这类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坚决不予支持。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袁敏:我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发现,部分当事人之所以选择“挂床住院”,往往是存在一种误解或是侥幸心理。有的人认为住院的时间越久,获得的赔偿就越多。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额而选择“挂床住院”。有的人认为自己并未得到完全康复,想着多住一天是一天,也选择了“挂床住院”。

法官提示,“挂床住院”不仅挤占医疗资源,增加各方负担,也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医疗和理赔秩序,是医保部门重点查处的违规乱象之一。


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院长毛华庆:对于此类情况,我们司法机关将严格把关。否定患者在住院期间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共同维护医疗和保险资源的公平有效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将“挂床住院”等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明确表示,司法审判要旗帜鲜明向不诚信行为说不,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守的裁判准则。对于此类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旗帜鲜明地予以否定性评价,在此也提醒社会公众,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或者因其他情况受到人身损害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情况,依法行使权利。



消息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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