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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3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实施 检举偷逃税可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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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实施 检举偷逃税可获奖励
发表日期: 2011/2/27 11:14:59 阅读次数: 107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民生无小事,3月起实施的一批新法新规,关乎赖以生存的青山绿水,关乎国家税收大计,也关乎百姓的柴米油盐。  

  ◇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将获政策扶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守护青山绿水,法律也与时俱进。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新修订,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共七章六十条,分为总则、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后的法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法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法律进一步明确,我国将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将获得政策扶持。法律指出,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还明确,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暂时停气:应提前两天告知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百姓生活离不开柴米油盐、水电煤气,如何保障百姓日常生活的有序、安定?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日前,国务院通过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下称管理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条例分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作了专门规定。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管理条例规定了诸多措施。措施一,明确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措施二,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措施三,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等。 

  管理条例还规定,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孤老退伍人员:不被遗忘的群体 

  民政部:《光荣院管理办法》 

  著名影片《集结号》讲述了一段鲜为人知的故事,将大众视野引向一群被遗忘的烈士及其遗属。维护烈士遗属正当权益,保障他们的安稳生活,自然成为百姓心中的善良愿望。为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民政部于2010年12月25日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光荣院是国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为了照顾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没有亲属可以依靠的烈士家属而建立。1982年2月1日颁布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在光荣院安度晚年,鼓舞部队士气,服务拥军优抚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光荣院管理办法》。 

  办法将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对象修改为:“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即在原来基础上增加进入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扩大了集中供养对象的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办法还确定了供养对象住房等基础设施标准,明确了供养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医疗保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的供养服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人可获奖励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下称检举办法)中规定的。该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检举办法要求,市(地)及市(地)以上税务机关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受理如下检举事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对检举事项的处理,应当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检举办法明确,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同时,特别规定,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检举办法还规定,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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