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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叛逃罪没有原则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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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叛逃罪没有原则性修改
发表日期: 2011/2/25 8:01:21 阅读次数: 112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叛逃罪的量刑,从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没有任何变化,草案对叛逃罪也没有进行原则性修改。”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高铭暄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草案删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内容,是为了更好地收集证据、认定犯罪。

  这两天,“公务员叛逃最高判十年”的消息引起了各方关注。但记者查阅刑法修正案(八)的三次审议稿发现,叛逃罪变化的只是罪状表述,即将现行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高铭暄告诉记者,不少刑法专家认为,既然叛逃罪是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下的一个罪名,当然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便没有必要,反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证明难题。草案这一修改是恰当的,专家讨论时,对此基本没有争议。

  记者了解到,在草案二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曾建议,删除“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条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的,处……”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曾提出,叛逃罪应当以危害国家安全为成立条件,如果删除这一条件,本罪就不宜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建议保留原规定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条件。

  “叛逃罪是专门针对因公出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设置的,他们的出国是有期限、承担着任务,甚至掌握国家秘密的,所以,国家对这一群体比对一般人的要求要更高。”高铭暄认为,如果删除“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条件,过于严厉,“是凭身份认定其敌对行为了。”他同时认为,“叛逃罪”有敌对国家的含义,理当属危害国家安全罪。

  这样修改是否意味着将从严认定叛逃罪?“也可以这样理解。”高铭暄表示,原来认定叛逃罪,还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的行为;而依据草案的规定,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后“有敌对情绪、离开再不回来”即可。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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