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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最高法这起案件值得关注
发表日期: 2025/8/10 8:55:36 阅读次数: 2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新华社记者 齐琪
法律千万条,首要在落实。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受到各方普遍关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首次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判决政府部门向企业支付800余万元补偿,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这是一起“老大难”案件。
2006年,河南省南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与政府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准备开工时,却被群众以征地补偿标准低为由阻扰施工并起诉至法院。
为解决纠纷,当地政府提出:由公司出面增加给群众的征地补偿,群众撤回起诉。同时,对该公司额外增加补偿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在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并将另一处约40亩土地出让给该房地产公司。2011年,该公司据此方案向群众支付增加的补偿费用,达成了调解。
征地补偿纠纷就此解决,房产项目也顺利建设并完成销售。然而多年来,政府允诺给企业的补偿却因故始终未能全部“兑现”。
于是,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政府部门支付垫付的征地补偿款1658万元、青苗补偿费24.7676万元和占用资金成本。2020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法律同时规定,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其公信力源于政府作为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权力属性,不能随意解释或违背诚信原则,而成为“空头支票”。
“当行政允诺事实上已无法履行时,应当综合允诺事项形成背景、允诺内容合法性明确性、双方协商过程等,认定无法履行情形下的过错成因和责任归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围绕案件争议点,进行了全面分析。
这位法官指出,案件中企业之所以支付补偿费用,是因为政府作出的“优惠、补偿”行政允诺。案涉征地补偿款的法定支付主体是南阳市政府。企业付款后,政府部门关于容积率、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补偿的行政允诺却未能兑现,这既与允诺细节欠明确、口头承诺未书面固定有关,也与企业变更开发计划、双方沟通不顺畅有关,双方均有过错。
“虽然政府努力兑现出让40亩土地、调整容积率等行政允诺,但在允诺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未能积极与企业协商沟通,给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形象带来不利影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这位法官说。
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政府部门承担案涉1682.309万元损失的一半,即841.154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该公司支付。
“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支持,政府部门依法履职,守信践诺,才能给企业信心,让企业安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法治力量为民营企业“撑腰”。
以法律文件明确权利义务,用法治渠道解决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建立亲清政商关系。这起案件的判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也彰显人民法院助推在法治轨道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鲜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表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人民法院将通过一例例判决、一个个案例,让广大企业真正感受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关键是依法行政,做实依法平等保护,实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
我国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权利”与“权力”的边界。对行政机关而言,既要“清”又要“亲”,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应当牢记法治是本地区最好的营商环境。对广大企业而言,也无需担心“怕得罪政府”而选择“有苦不言”“忍气吞声”,应当牢记法治是企业最大的“后台”。
消息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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