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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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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和典型案例
发表日期: 2025/8/4 10:44:29 阅读次数: 4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和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副庭长吴景丽、二级高级法官张艳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我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解释二》。
《解释二》共二十一条,针对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社会保险纠纷等社会关切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解释二》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陈宜芳介绍,针对实践中有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
同时,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就业稳定,为用人单位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条件。《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相关约定已经履行的时间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存在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不负有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解释二》规制承包人、被挂靠人、关联单位相互推诿或者直接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等违法行为,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此外,《解释二》还对涉外国人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责任、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形、职业健康检查对解除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诉讼中的仲裁时效抗辩等作出规定。
与《解释二》同步发布的六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涵盖企业混同用工、竞业限制纠纷等热点问题,直观诠释了《解释二》确立的相关规则,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和适用。(记者 乔文心)
相关链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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