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二次庭审激辩著书剽窃是否成立
2011年2月22日9点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柳红诉吴晓波剽窃案。因双方各自撰写了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这场“笔墨官司”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去年5月,柳红作为原告一纸诉状递进法院,将吴晓波以及出版、销售《吴敬琏传》的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柳红认为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简称《吴敬琏传》)一书,剽窃了自己所著的《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学术评传——吴敬琏》(简称《吴敬琏评传》)的内容,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为此,柳红要求吴晓波公开赔礼道歉,并由吴晓波和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万元。
多场“笔仗”演变为官司
柳红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担任吴敬琏助手9年,由她撰写的《吴敬琏评传》一书于2002年1月出版。吴晓波曾有东方早报浙江记者站副社长头衔,现今为知名财经作家。由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书则在2010年2月出版。
看到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后,柳红曾发文指出该书存在的一些事实错误,更让她难以容忍的是,经仔细核对,她认为该书涉嫌严重抄袭《吴敬琏评传》。当柳红把自己的看法在网上公布后,吴晓波立即进行回应。由此,二人笔锋相对,进行了多个回合的“笔仗”。
最终,这场纷争演变成一场官司。
2010年12月3日,柳红诉吴晓波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庭审时,柳红提交了有关涉嫌剽窃内容的清单,据她个人统计,《吴敬琏传》涉及字面、文字相同的地方共有32处近8000字,涉及文献、引证的也有30处7000字。此外,她还认为,《吴敬琏传》一书在篇章结构安排上有多处相似。
柳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对《吴敬琏传》一书所涉嫌剽窃的手法进行归纳时提出:相对于那种一字不差的剽窃行为来说,《吴敬琏传》一书采用的剽窃手法具有相当一定的隐蔽性,其手法被形容为“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见缝插针”、“丢三落四”。
对此,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的归纳整理不具真实性,是故意制造剽窃的效果”。这位代理律师同时认为,柳红所提出的32处文字、字面相同的地方,因为柳红作品中只是对相关历史事实进行简单描述以及对他人观点、话语的引用,因此其并没有著作权。吴晓波是在长时间对吴敬琏采访的基础上独立创作了《吴敬琏传》,虽然吴晓波作为资料参考了柳红的著作,但吴晓波在后记部分已对柳红表示了感谢。
由于双方均表示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开庭。
引用相同文献是否属抄袭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吴晓波仍然像上次那样没有到庭。法庭调查开始后,由于原告将被告涉及抄袭的部分分别划分为了文字表述相似、篇章结构相似、素材编排相似3大部分,双方首先围绕吴晓波是否未经允许使用了柳红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展开。
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吴敬琏传》使用《吴敬琏评传》“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均为第一出处,如果使用或引用,必须进行标注或说明,如未标注或说明,则属于剽窃的一种表现。
对此,吴晓波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所提到的4处文献为“首度披露”并不准确,因为涉及的4处文献或在柳红公布之前已问世,或吴敬琏也向吴晓波提供了文献所涉及的相同材料,并逐一向法庭出示包括吴敬琏向吴晓波出示相关文件的影印件等证据。
“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上述影印材料就是在吴晓波写书时由吴敬琏提供的,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材料有可能是吴晓波在案发后补找的。”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
除“首度披露”的4处文献外,原告还认为在《吴敬琏传》中有30余处引用的文献材料涉嫌抄袭《吴敬琏评传》。
“《吴敬琏传》在同一主题中,多处使用不同出处的素材、原告独立研究发掘的素材、相同的参考文献。和原告作品的选择惊人一致。”
柳红的代理律师指出,柳红对参考文献的选取完全是个性化、独创性的,“进一步说,在独立选材的情况下,即便选取同样的文献,鉴于文献中的内容或多或少与特定的事件或问题都具有关联性,也不一定会选取同样的内容。然而,《吴敬琏传》在相同的主题部分,大量使用与原告作品同样的参考文献,只能说明《吴敬琏传》是剽窃。”
此外,柳红的代理律师认为,在对同一事实或问题进行评述时,原告往往援引不同出处文献各一部分,而吴晓波也援引同样几个出处的同样部分,“也就是吴晓波选取相同文献之相同部分的‘巧合’,在评述同一事实或问题时多次出现,这显然说不过去。”
对于上述指控,吴晓波的代理律师予以全部否认。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两本传主(传记的主人公)相同的传记文学,选取材料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进一步解释说,在传主一生中比较重要、影响深刻的人或事必然均会成为传记作者的首选,“吴晓波之所以选择与柳红相似的文献材料,正是因为上述涉嫌抄袭的文献内容属于吴敬琏一生中的核心事件。”
此外,吴晓波的代理律师指出,吴晓波引用上述涉嫌抄袭的文献材料与柳红撰述时的引用目的、方式方法不同。“上述文献有公共、公开的来源”,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说,“其中一些文献就是吴敬琏本人在接受吴晓波的专访时说过的,有录音材料为证。同时需要补充的是,吴晓波在使用来自同一出处的一些文献时,比柳红使用了更多更广的材料。”
对此,柳红的代理律师随即提出反驳意见称,《吴敬琏传》创作时间仅为3个多月,并在此期间花了大量时间在外参加活动,“请问,在如此时间内怎样查阅大量著作进行著书立作?而且,一些涉嫌抄袭的文献,在柳红引用的原材料中有上千甚至是上万字,但是吴晓波偏偏巧合地也选用了其中的几百字甚至是几十个字,这样的巧合令人生疑。”
对于吴晓破的创作时间,其代理律师在此次开庭中进行了着重的强调称:吴晓波从2007年6月开始,与吴敬琏进行沟通,并着手查阅相关材料。在2009年6月至9月期间,对吴敬琏进行了面对面的采访。
“需要明确的是,吴晓波对于吴敬琏的采访,不是网络上所说的20个小时,一共用了200小时,其中录音时间为20小时。”吴晓波的代理律师说。
双方表示可在庭外磋商调解
对于柳红作为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吴晓波的代理律师在此次庭审中提出了当面质疑。这位代理律师提出,柳红的《吴敬琏评传》经过吴敬琏的多处修改,而柳红未提供吴敬琏修改手稿,所以“柳红对于《吴敬琏评传》不享有著作权”。
柳红的代理律师反驳说,“如此推论,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是被他人修改的书籍,作者就没有著作权,这样的理解是荒谬的。”这位代理律师向法庭介绍说,柳红的创作行为是自发的,并在著写《吴敬琏评传》的过程中采访了数十位相关人员,并进行了大量搜集、编排等工作,对《吴敬琏评传》享有完全的著作权。
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法院宣布休庭。据了解,原告表示在庭外可进行有条件的调解,被告表示可以调解。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