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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进一步完善规制混淆行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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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规制混淆行为情形
发表日期: 2024/12/25 15:59:28 阅读次数: 13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2月23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期间,委员们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修订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近年来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完善了商业贿赂治理、规制混淆行为、监管和处罚等规定,特别是适应网络经济发展新形势,对平台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亮点突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强。
  修订草案第七条对经营者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制混淆行为情形。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吴晶委员建议在这一规定中再增加“以及代表企业、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的表述。因为当前在实践中除了商品混淆问题外,经营者混淆问题也经常出现。目前代表企业、社会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的标志、图形、代号,虽然既非商标也非字号,但也经常被冒用,建议进行保护。
  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蒋超良委员建议在“图标等”表述之后增加“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表述。他指出,不正当竞争者经常通过模仿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网站或自媒体的名称,通过混淆行为开展不正当竞争。然而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标识在实践中通常有唯一性的限制,例如平台在用户注册账号时禁止使用他人已使用的名称等。因此,不正当竞争者往往使用与之相似的名称和图标来规避这一限制,实施混淆行为。因此建议在该项中增加“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表述,将这一常见情形明确纳入不正当竞争中混淆行为的范围。

  修订草案第四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杨晓超委员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一条,“明确监督检查机关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应该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他指出,当前有相当一部分现行法律都规定,把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和案件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比如,行政复议法、证券法、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因此,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增加相关规定,以形成反腐败合力。(记者 赵晨熙)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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