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2008年中央19号文件下发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将改革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两年多来,在全国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深化检察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下面就是《检察日报》推出的“中国司法改革报告·检察篇”专栏,敬请关注。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之一。2010年10月1日,随着“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正式试行,此前还在局部进行试点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在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全面展开。
量刑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就被告人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法院提出的建议。对于这一全新的司法活动,检察机关近年来进行了怎样的探索,积累了哪些新鲜有益的经验,在新形势下又该如何主动适应和应对,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探索篇
司法实践呼唤量刑改革
2001年3月2日,云南何鹏持账面余额仅10元的银行借记卡分别从9台ATM机上取款221次,共计42.97万元。次年7月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无独有偶,广州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17万余元,2007年11月29日,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两起案件的量刑差异如此之大一度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量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刑庭庭长简伟杰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案中“重定性,轻量刑”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过于看重犯罪定性,就会把主要精力放在罪名适用上,而对于量刑就相对没有那么重视,这也导致了量刑无法做到精细化,尤其是对于酌定情节的审查和证据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也表示,改革前,检察机关通常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这使得法庭在审理某些案件中未能充分了解并考虑检察机关的意见,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抗诉,同时,也无法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对法院、法官裁量权的监督。
因此,告别粗放式的量刑,将量刑工作向精细化和科学化推进,成为刑事审判文明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
事实上,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早在1999年便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这一新鲜事物,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争论。
赞成者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可以实现法律监督的职能。量刑建议权应该是公诉权的自然延伸,建立在控辩双方充分论辩的基础上,同其他庭审辩论一样,只会使法官在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上思路更加明晰,促进判决的公正作出。
反对者则认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应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践篇
量刑建议试点成效喜人
争议没有阻挡改革脚步
在东城区推出量刑建议后,北京部分检察机关陆续进行量刑建议改革的试点工作。当时尚无明确的依据可循,基本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况。随后各地检察机关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制定各地的量刑建议工作制度。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是北京市检察院确定的第一批量刑建议试点单位,该院公诉处处长李凯介绍说,在量刑建议试点工作中,石景山区检察院不断完善该院制定的《量刑建议工作规范》,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从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在起诉书中提出(后根据高检院指导意见调整为另附量刑建议书);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通过提出量刑建议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将审判程序监督与量刑结果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机制。
据统计,截至2010年,石景山区检察院共对152人提出量刑建议,完全采纳数和基本采纳数占到总数的92%。在办案检察官刘程看来,试行量刑建议有利于公诉职能的发挥和业务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促进法院完善刑罚裁量的标准和尺度,提高刑罚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同时也为刑事审判监督拓展了空间;有利于促进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
从公开报道的资料来看,许多地方的量刑建议的准确率都在八成以上。有些地方检、法两院密切配合,有力地推动了量刑建议自下而上的改革。
推广篇
改革必须转变观念
2010年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实现跨越性发展的一年——
2010年2月,高检院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始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试行量刑建议。
2010年9月,高检院与最高法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会签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为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高检院于2010年9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
《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初步实现了“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改革目标。该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量刑建议的内容、量刑建议的方式以及量刑建议的变更问题,为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提供了依据。
以规矩定方圆。依照《量刑程序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底气”更足,做到了有的放矢。
10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第一槌”敲响。
“我当时没钱了,加上不懂法,才想去抢包。”犯罪嫌疑人李鹏飞当庭表示认罪。
在法庭调查的举证阶段,公诉人分别采取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综合举证及单独突出量刑证据的方式加以举证。
法庭调查完毕后,开始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在量刑辩论阶段,双方有不同意见。公诉人认为,李鹏飞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他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犯罪后果不严重,赃物已全部返还。建议法院判处其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则认为李鹏飞有自首情节,他在作案后坐在小区外,碰到警察来询问时,就主动交代了抢劫一事,应属自首。此外,李鹏飞作案时没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只是用语言威胁,主观恶性不大,而且他是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加上李母患有智障,无人照顾,建议法院在两到三年的幅度内进行量刑。
休庭十分钟后,丰台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该院认为,李鹏飞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不认可李鹏飞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公诉人和辩护人关于量刑的其他意见,判处李鹏飞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机关作为这项重大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实践者和推动者,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随着各类案件的复杂性日益加深,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确实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检院公诉厅负责人指出,一是要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在审查起诉中,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二是要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合理安排证据出示顺序和辩论重点。三是要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检察机关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