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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人社部:四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春节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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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四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春节加班
发表日期: 2011/2/7 10:59:04 阅读次数: 96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业人士提示,春节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但当遇到四种情况时,员工不得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专业人士提醒说,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加班。如果出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

  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在假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

  但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发生上述四种特殊情况时,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加班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消息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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