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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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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作者:王树恒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3 20:52:33 阅读次数: 757

    

[视频]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详细]

  《意见》出台原因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同时,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国际性强,要求高、数量大,情况复杂,但由于职能分散,责任不实,导致境外追逃追赃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惩治犯罪,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详细]

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因此,《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原则

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

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针对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1.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2. 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3. 针对涉案财物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4.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问题,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

5. 针对境外追逃追赃难的问题,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6. 针对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7.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8.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详细]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规定内容】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规定内容】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规定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规定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规定内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规定内容】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详细]

【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规定内容】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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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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