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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规范国家医疗法规 → 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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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整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5/11/5 9:17:18 阅读次数: 10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卫办监督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局)、工商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

近期,北京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医托”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2名(刑事拘留120人),其中“医托”67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53名。“医托”们聚集在公交地铁站、大型医院周边等患者集中区域,通过主动搭讪、诱人上钩、贬低名院、抬高“诊所”、主动带路等方式,将患者骗至一些医院或诊所,收取高额挂号费、药费。部分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到非法定执业场所出诊,甚至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冒充知名专家,诈骗患者钱财。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方、有关部门与医疗机构一起,坚决打击“医托”诈骗行为。

经过近年来有关部门的联合打击,“医托”诈骗问题有所好转,但在部分城市尤其是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城市依然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现就依法查处打击“医托”诈骗活动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本着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三严三实”的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打击“医托”诈骗活动。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常规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线索移交和情况通报,提升工作合力,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二、多措并举,摸排“医托”线索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对机构内及周边活动的“医托”情况进行摸排,搜集“医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及时汇总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要定期梳理分析“12315”、“12320”、“12356”等接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发现涉嫌“医托”诈骗案件线索的,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通报公安机关。对医疗资源较为集中地区,公安机关要大力整治医疗机构周边和火车站、长途客车站等“医托”经常出没区域的治安秩序,及时发现“医托”诈骗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三、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周边的巡逻守护。发现“医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切实维护医疗机构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对涉嫌诈骗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的,要认真组织审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医疗监管工作职责,将涉嫌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作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同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管理,惩戒失信行为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对雇佣“医托”的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制度,与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新农合定点资格、医师考核评价等事项挂钩,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存在违法行为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违法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五、强化宣传,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

各地要积极运用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做好严厉查处打击“医托”诈骗行为的宣传。要加强部门间的案件线索、案例信息通报,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曝光,从案例中分析“医托”诈骗的主要手段,揭露“医托”诈骗的骗术骗局,增强民众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医疗机构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张贴警示牌、警示标语,通过广播、滚动电子屏宣传,提醒患者防范“医托”诈骗。

“医托”行骗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坚决打击“医托”诈骗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请各省级相关部门于2015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分别报送主管部(委、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本省份总体工作情况和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附件:查处打击“医托”诈骗工作情况汇总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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