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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专题论坛 → 医院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 被判赔康复费2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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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操作不当致新生儿脑瘫 被判赔康复费230万
发表日期: 2011/3/2 7:47:18 阅读次数: 16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今年8岁的小欣非常不幸,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小欣出生后即患继发型脑瘫,自2005年开始,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四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事故医院赔偿。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小欣今后20年医疗费用230万元。

  2002年8月19日,原告小欣的母亲在张家口市某医院分娩出一男婴,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造成新生儿窒息,成为脑瘫患儿。经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负主要责任。2005年,原告经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鉴定为四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原告多次到石家庄、北京等地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用。2005年至今原告法定代理人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已发生的费用进行了判决,但没有对起诉后发生的康复费用作出处理。

  2009年9月,原告就康复治疗问题向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结论为:对小欣进行康复治疗是必要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小欣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应为1至2人(包括康复治疗期间和门诊治疗期间)。

  原告代理人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合理的后续康复治疗措施应为医院康复与家庭康复相结合、康复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的鉴定结论,要求被告赔偿今后50年康复费用共计687万元。被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除精神损害赔偿外,赔偿的范围应该是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2.3万元,并按照鉴定书中提出的“医院与家庭相结合”的方法,即每年在北京博爱医院治疗6个月,在张家口家庭治疗6个月的费用计算,给付原告今后20年的康复治疗费及其他各项费用230万元,此项费用分五次给付原告,每次给付原告46万元,两年给付一次,给付时原告应将上年度的医疗票据交给被告,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旦发生原告在20年中亡故可能出现的执行回转问题。(王红欣 雷德亮)

  -连线法官-

  原告所患小儿脑瘫是指小儿脑实质损害,伴有智力不足及癫痫、肢体抽搐及视觉、听觉、语言功能障碍等症状。除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外,还需要大量的综合康复训练,所需费用较大,一般家庭难以承受。如果仅仅就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判决,原告方就会为频繁的诉讼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无疑会使之雪上加霜。事实也证明,短短五年时间里,原告已经起诉四次,对这样一个不幸的家庭来说,每次诉讼都是一次精神折磨,会严重影响小欣的身心健康。

  根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原告的康复治疗没有临床上的终结期,也就是原告需要终身康复治疗。所以法院酌情支持预付20年的相关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消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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