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本文讲的是医疗事故赔偿金额四十出头的明英因医疗事故死亡,责任全部在医院,经法院一审裁定,明英的家人获赔10万元。8岁女童赵璐彤也因医疗事故死亡,责任也全部在医院,经两级法院终审裁定,赵璐彤的家人获得75万元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的差别
四十出头的明英因医疗事故死亡,责任全部在医院,经法院一审裁定,明英的家人获赔10万元。
8岁女童赵璐彤也因医疗事故死亡,责任也全部在医院,经两级法院终审裁定,赵璐彤的家人获得75万元赔偿。
同样都是医疗损害行为,为什么赔偿金额相差7倍多?
近日,记者通过对这类案件调查了解到一普遍现象,对于医疗损害行为,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官司来打,亡者家属或许能够获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高额赔偿,但如果按照“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来诉讼,却只能获得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低额的赔偿。
同样都是医疗事故,只因为走了两条不同的诉讼程序,两者的赔偿金额竟相差7至10倍。
当“医疗损害赔偿”较量“人身损害赔偿”时 ,怎样为受害者寻求一条平等保护的司法救济途径?
错误治疗断送人命
近日,提起亡妻,49岁的杨海军忍不住落泪,为了给妻子明英讨回公道,家住库尔勒的杨海军已经记不清是多少次往返库—乌两地了。
2008年9月16日,为确诊病情,杨海军陪妻子从库尔勒来到首府一家三甲医院(后简称“医院”),诊断为慢性肾炎,期间,明英向医院明确说明自己有青霉素过敏史,医院也将此记录在案,之后,明英办理了住院。
9月17日清晨,明英的体温升至39.5℃,医生对明英施以头孢拉丁静脉滴注,28分钟后,明英出现呼吸困难,之后,医院继续对明英给予青霉素类药物治疗。
9月20日15时,明英死亡。
对于妻子的离世,杨海军懵了,在咨询懂医学的朋友之后,杨海军认为医院方面存在过错,并举报到乌市卫生局,2008年12月22日,乌鲁木齐医学会对明英之死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医院在明英有青霉素过敏史的情况下,选择头孢类抗生素治疗欠妥当;医院在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喉梗阻以及心跳呼吸骤停等严重过敏症状后,抢救措施实施不及时、不规范,导致患者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据此,乌市医学会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患者明英的死亡与医院的违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患者明英的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之后,新疆医学会也做出了与之类同的鉴定结论。
去年秋天,杨海军拿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找到医院,希望医院能够赔偿亡妻的死亡赔偿金、住院费、住宿费等共计33万余元的经济赔偿,医院拒绝了杨海军的赔偿要求。
10万和75万
无奈之下,杨海军将医院诉之首府一家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他3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杨海军的代理律师,新疆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芳说,起诉时,他们拿着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书等证据材料,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开庭前,他们接到法院传票上的案由却写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损害赔偿”到底有什么区别?这在当时,杨海军一方并没有考虑太多。
去年年底,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法院采纳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明英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应该对其过错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判决医院赔偿杨海军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余元。
这个结果令杨海军备感失望,因为同样属于医疗损害,同样是因为医院的全部过错而死亡的,赵璐彤的家人却得到了75万元的经济赔偿。
对于赵璐彤的案件,本报此前曾有过报道,2005年2月25日,8岁女童赵璐彤因急性阑尾炎在首府一家医院实施阑尾切除术,手术当日赵就出现昏迷并在第14天死亡,尸检证明,因手术过程中,院方使用麻醉过量致使赵心脏骤停,直致多脏器衰竭死亡,由于医院方面称病历丢失,导致赵的亲人无法对其做医疗事故鉴定,同年5月,赵的亲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为了证明医患双方在这起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法院委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赵的死因进行法医学技术鉴定,经鉴定,医院在手术中存在严重过错,是导致赵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方面负全部责任。据此,赵的家人要求医院赔偿他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47万余元。
经两级法院终审判决后,法院支持了赵的家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75万余元。
“都是被医死的,一个赔75万,一个赔10万,为什么差别这么大!”杨海军费解。
杨海军的代理律师安芳分析说,造成如此差距的原因是,前者是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后者是按“医疗损害”进行赔偿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存在缺陷
同样都是医疗损害行为,为什么赔偿金额会有那么大的差距?
“因为证据方法是决定赔偿标准的关键。”曾经为赵璐彤做法医学鉴定、并对此类案件颇有研究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法医李晓玉说,杨海军一方向法院提供的核心证据是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依据证据方法原则,法院在立案、审理时所适用的案由就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在判决时,所依据的法规就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对于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有明确的规定,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而赵璐彤案的赔偿金额之所以比明英案高很多,是因为赵的案子所适用证据是“法医学技术鉴定书”,这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证据,因此,对于赵的案子,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进行立案和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所涉及的赔偿项目不仅仅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项目,最为关键的是,还有这个条例中没有的、占赔偿金额最大分量的“死亡赔偿金”,并且,其他项目的赔偿金额也比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高,两者累加相比,赔偿总额相差7至10倍。
所谓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
以明英案为例,依据此种方法计算,明英的死亡赔偿金近23万余元,超过赔偿总额的2/3,死亡赔偿金往往数额巨大,是否能够获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在明英案中,这个部分恰恰没有被法院支持。
律师认为,院方因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者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而医院认为,该病例属于医疗事故,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项目,所以无需支付这笔费用。
“实践中,同样的医疗侵权行为,如果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亡者家属按普通民事侵权责任往往能够获赔高额的死亡赔偿金,但如果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确认为医疗事故,却无法获得高额赔偿。”李晓玉说,这一“怪现象”正是当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极具争议的话题。
李晓玉直言,在交通事故中丧命,且责任完全不在受害人的,受害人家属获得的赔偿都在二十万以上,再比如死于矿难的,其赔偿也不低于20万,因为这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其赔偿的项目均包括死亡赔偿金。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开始施行起就存在缺陷,偏重于对医院的保护,不能平等保护受害者及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此,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这样才能将受害者作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利益。
应平等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既然“人身损害赔偿”远远高于“医疗损害赔偿”,那么,医疗损害行为能否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来赔偿呢?
律师说,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尚存在争论,但国内已有医疗损害行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面对医疗纠纷,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往往是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身份本身就是医学专家,很难摆脱与医院的利益关系,所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经常受到患者的质疑,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只能获得少额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往往束手无策。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李晓玉以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对于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终止医疗事故鉴定的,患方依然可以找到一条司法救济途径,就是依法按照民事侵权原则,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拿赵璐彤案为例,因赵的病例丢失,医学会无法对其做医疗事故鉴定,即“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家属则以为“人身损害”为由获得高额赔偿,但在实践中,知道走这条诉讼途径的人很少。实际上,无论够不够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都应该按照人身损害来诉讼。
今年7月1日将实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患者没有医院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但能证明医院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规定的行为,法院将会推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从而承担责任。”
此法的实施是否真的可以起到平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拭目以待。
消息来源:中顾法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