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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诉讼·仲裁法释与服务 → 五一劳动维权:不签合同缺乏保障 快递员维权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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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维权:不签合同缺乏保障 快递员维权多隐患
发表日期: 2014/5/5 12:57:18 阅读次数: 222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随着网购电商爆炸式增长,与之形影不离的物流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相比之下,以小件商品运输为主的快递物流与大家的生活更为密切,很多快递小哥也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快递员收入超白领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 

  那么,物流业和快递员们是否真的就那么风光?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梳理案件数据发现,蓬勃发展的背后藏着不少隐患,亟待解决。 

  不签合同维权难 

  李某2012年来到苏州打工,一次看到了某快递公司的长期招聘启事,加上之前听说快递员收入颇丰,于是便去应聘当了快递员。简单培训后,李某被公司要求自备一辆电动车,随后就开始上岗工作了。 

  前后干了几个月的派送员,收入尚可,平均下来一个月能有5000多元收入。但好景不长,不久李某就因为公司业务进入淡季经常接到不到活,被通知停工。李某想让公司多付一个月工资但公司没有同意。于是,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最终,因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案件诉至法院。 

  审理时公司认为彼此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应当属于业务承揽。但李某认为其工作时间、地点均由快递公司决定并由公司支付薪酬,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李某并没有任何证据,最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每到逢年过节、“双十一网购节”等时候,除了琳琅满目的网站促销,就数快递公司的招聘铺天盖地。快递员流动性极强,一方面增加了规范劳资关系的难度,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企业大量非法用工的借口。 

  “对不少快递员来说,有份正式的合同都成了‘福利’和‘奢侈品’。而没有正当的劳动关系,也为日后一系列纠纷埋下了隐患。”该法官表示。 

  劳动保障不到位 

  快递员和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不规范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社保就时常让双方头痛。 

  方师傅是一名快递员,在苏州一家快递公司市区某分部从事派件工作。该快递公司实行的是加盟制,各个地区的加盟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市区这家分部才刚开始营业没多久。 

  方师傅虽然和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并没有给他交社保。他曾经因为这个问题多次和公司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因为还要继续工作,因此这个问题一直搁置着。 

  2012年末,方师傅在一次派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因为没有社保,经仲裁裁定该分部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营者表示无力赔偿,最后诉至法院。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支付方师傅2万元。 

  【以案释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快递物流行业从业门槛低,很多实行加盟制的公司对于加盟商管理制约比较松散,只注重业务,至于经营是否规范合法则缺乏必要的监督。 

  “加盟商在管理用人方面问题更多,致使快递员的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出现问题也很难善后,缺乏偿还能力。”该法官表示。 

  关系复杂难定责 

  物流公司大多离不开运输车队。而高发的交通事故也成了造成劳动纠纷的重要诱因。 

  吕某是一名司机,在物流基地苏州某运输公司的车队驾驶货车,主要工作是每日往返于市区和公司位于上海某地的两个仓库,但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底,在一次运货过程中,吕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对方驾驶员受伤,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赔偿没有谈拢,案件诉至法院。 

  双方在赔偿数目上争议不大,但由谁赔偿却争执不下。这辆车并不是吕某的,但也不是物流公司的。公司目前没有自有车辆,车队的车全都登记在个人名下。物流公司认为,他们和司机之间没有雇佣关系,车主雇佣司机从事实际运输工作,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车主则认为他只是挂了个名,车辆使用维护都由运输公司负责,自己和司机吕某也没有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吕某认为自己发生事故时从事职业行为,应该由公司赔偿。最终,法院通过吕某工资单及以往出车记录,认定其和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吕某和车主各赔偿5万元,公司赔偿10万元。 

  【以案释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物流公司的员工中司机占有很大比例,因为司机的职业风险较高,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导致的纠纷也多。仅2013年一年,姑苏法院审理的与物流公司有关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就有72件。 

  “如本案中,因为吕某、车主、物流公司间的复杂关系,导致发生事故后大家互相推诿不愿赔偿的情况不在少数。”该法官表示,如要避免这种状况,就应该规范物流企业的用工关系,明确各方的权益与责任,避免日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消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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