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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政策 → 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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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4/1/11 20:41:03 阅读次数: 10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银监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集中清理。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各地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二、强化管理措施。各地区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

三、严守风险底线。各地区要坚持底线思维,既要高度警惕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也要切实防范清理规范和完善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重大情况请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通报。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和强化管理有关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2014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清理规范情况报告送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汇总后报国务院。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                        

 

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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