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 |
|
1. |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
|
2. |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
|
3. |
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
|
4. |
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 |
|
5. |
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铁道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
|
6.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
|
7.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负责) |
|
8.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负责) |
|
9.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负责) |
|
10.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
|
11.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
|
12. |
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
|
13.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
|
14.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
|
15.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
|
16.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
|
17. |
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
|
18. |
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
|
19. |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
|
20. |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
|
21. |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
|
22. |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负责) |
|
23. |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
|
24. |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
|
25. |
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
|
26. |
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
|
27. |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科技部负责) |
|
28. |
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
|
29. |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
|
30. |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
|
31. |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
|
32. |
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
|
33. |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法制办负责) |
|
34.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
|
35. |
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
|
36. |
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
|
37. |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
|
38. |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
|
39. |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
|
40. |
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