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时间: 2005年7月2日19时许,
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50KM+100M处,
事故经过及有关情况:A车超速、占道,加之临危措施不当,致使路边行人甲(出生于1971年1月15日)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005年7月12日死亡,交警认定A车负全部责任。
甲与妻子共同扶养2名未成年的子女乙(出生于1995年9月19日)、丙(出生于2003年8月23日),同时甲还有母亲丁(出生于1937年4月18日)需扶养,而甲有成年兄长B和已出嫁妹妹C共同扶养母亲。死者甲的子女丙农转非为城镇居民户口,子女乙、母亲丁的户籍登记均属农村居民户口。
则死者甲的3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若死者甲是农村居民户口
由于事故发生时间是2005年7月2日19时许,事故发生地点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巴公路50KM+100M处。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四川省2005年度(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10.9元/年。
1、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乙(为农村居民户口),则
未成年子女乙的实际年龄=9周岁零10个月=9年+10÷12年=9.83年
未成年子女乙的被扶养年限=18年-9.83年=8.17年
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8.17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8214.53元
2、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丙(为城镇居民户口,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虽然该被扶养人丙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扶养人甲为农村居民户口,故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则
未成年子女丙的实际年龄=1周岁零11个月=1年+11÷12年=1.92年
未成年子女丙的被扶养年限=18年-1.92年=16.08年
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16.08年÷2人(父母共同分摊)=16167.64元
3、若死者甲只有1个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丁(为农村居民户口),则
母亲丁的实际年龄=68周岁零3个月=68年+3÷12年=68.25年
母亲丁的被扶养年限=20年-(母亲丁的实际年龄-60)=20-(68.25年-60)=11.75年
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010.9元/年×11.75年÷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7876.03元
4、若死者甲同时有3个被扶养人——未成年的子女乙(为农村居民户口)、丙(为城镇居民户口)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母亲丁(为农村居民户口),这属于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应采用分段计算法。
分段方法:
被扶养人被扶养年限整数、小数被扶养年限
子女乙8.17年123456780.17
子女丙16.08年12345678910 111213 14 15 160.08
母亲丁11.75年12345678910 110.75
分段第1-8年段第9年段第10-11年段第9年段第13-16年段第9年段
分段被扶养年限8年1年2年1年4年1年
①第1—8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
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
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670.3元
因为第1—8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1005.45元+670.3元=2681.2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2010.9元/年。
故第1—8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2010.9元/年×8年=16087.2元
②第9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子女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17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70.93元
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
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670.3元
因为第9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170.93元+1005.45元+670.3元=1846.68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标准=1846.68元/年。
故第9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846.68元/年×1年=1846.68元
③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
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670.3元
因为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670.3元=1675.75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675.75元/年。
故第10—11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675.75元/年×2年=3351.5元
④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
母亲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75年×1人÷3人(3名成年子女共同分摊)=502.73元
因为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总额=1005.45元+502.73元=1508.18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508.18元/年。
故第12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508.18元/年×1年=1508.18元
⑤第13—16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因为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1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1005.45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1005.45元/年。
故第13—16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1005.45元/年×4年=4021.8元
⑥第17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
因为子女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额=2010.9元/年×0.08年×1人÷2人(父母共同分摊)=80.44元<2010.9元,所以,该段被扶养人生活费每年赔偿标准80.44元/年。
故第17年段,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总额=80.44元/年×1年=80.44元
所以,甲的子女乙、丙和母亲丁3个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①+②+③+④+⑤+⑥=16087.2元+1846.68元+3351.5元+1508.18元+4021.8元+80.44元=26895.8元
(二)若死者甲是城镇居民户口,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为四川省2005年度(从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年。在其余所有条件不变时,则只需将上述1—4种情况下各计算式中的2010.9元/年替换为6371.1元/年,即可计算出死者甲是城镇居民户口时,各种情况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消息来源:中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