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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金融投资政策 → 解读《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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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2/5/31 13:33:09 阅读次数: 10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形势是乐观的,但是因为国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某些地方出现了一些与民间资本和民间借贷相关的一些问题,比如: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人外逃、一些依赖性较强的中小企业倒闭等。于是该类纠纷案件接连发生,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出台的一个大背景

  《通知》的具体内容如下:
  
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以及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其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正因如此,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作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很好地实现了与合同法及我院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第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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