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医疗纠纷】
┝ 专题论坛
┝ 典型案例
【医疗规范】
┝ 地方医疗法规
┝ 国家医疗法规
【公司法专栏】
┝ 企业组织
┝ 企业改制
【公司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维权·诉讼·仲裁】
┝ 劳动仲裁法律
┝ 劳动维权案例
┝ 法释与服务
【涉外专栏】
┝ 涉外法律法规
【金融投资】
┝ 金融投资政策
【环境维权】
┝ 环境保护政策
【赔偿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
┝ 工伤事故赔偿
┝ 综合性法规
【赔偿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破产法律法规】
┝ 破产法律法规
【债务纠纷及案例】
┝ 债务纠纷案例
【破产操作实务】
┝ 实务操作
【破产债权论坛】
┝ 破产债权论坛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白领维权 我不是沉默的羔羊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医疗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公司章程(样本格式)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及编制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相关文件
 国办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涉外专栏涉外法律法规 → 《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办理程序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办理程序
发表日期: 2012/1/27 10:08:45 阅读次数: 123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和总会等聘请专家的专家证或委托上述单位的外事部门办理其直属单位所聘请专家的专家证,省级外国专家局和经授权的地市级外国专家局办理所属地区单位聘请专家的专家证。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外国专家应符合下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工作,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
3.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曾办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的,代办人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
2.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已填写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二)未办过许可证的,专家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
2.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聘用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已填写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5.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6.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的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审批及办理
外专局经办人查验相关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专家发放审批的领导签字批准,电脑登记、材料存档,在《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上加盖办证单位公章后交付专家本人或代办人。需交还的材料:护照原件。
五、《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延长有效期的办理程序
专家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延期公函(函中内容:延期原因、申请延期的期限及专家资料变更说明);
2.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专局经办人填写《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申请表》并交本单位负责专家证发放审批的领导签字批准后,电脑登记、材料存档并在外国专家证上加盖办证单位公章。
外专局经办人查验相关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专家发放审批的领导签字批准,电脑登记、材料存档,在《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上注明延期期限后加盖办证单位公章后交付专家本人或代办人。交付专家本人或代办人。
需交还的材料:护照原件。
六、《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注销程序
聘请单位与被聘专家合同或服务期已满,聘请单位不再续聘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聘用单位与被聘专家解除服务关系的,聘请单位应督促外观专家或安排代理人将已办理的专家证到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七、责任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经济技术专家司管理处
逯一光  010-68948899-50368
 
 
 
 
消息来源:国家外国专家局

上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内外资银行申请2012年度中长期外债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