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单位 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和总会等聘请专家的专家证或委托上述单位的外事部门办理其直属单位所聘请专家的专家证,省级外国专家局和经授权的地市级外国专家局办理所属地区单位聘请专家的专家证。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外国专家应符合下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来华工作,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 3.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和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曾办过《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简称许可证)的,代办人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 2.许可证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已填写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二)未办过许可证的,专家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的公函; 2.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聘用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张2寸正面免冠照片; 4.已填写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5.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6.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的复印件。 四、《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审批及办理 外专局经办人查验相关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专家发放审批的领导签字批准,电脑登记、材料存档,在《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上加盖办证单位公章后交付专家本人或代办人。需交还的材料:护照原件。 五、《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延长有效期的办理程序 专家或其代办人需提交: 1.聘请单位申请延期公函(函中内容:延期原因、申请延期的期限及专家资料变更说明); 2.项目批件或聘用协议或合同或企业任命书的复印件; 3.外国专家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专局经办人填写《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申请表》并交本单位负责专家证发放审批的领导签字批准后,电脑登记、材料存档并在外国专家证上加盖办证单位公章。 外专局经办人查验相关材料,报本单位负责专家发放审批的领导签字批准,电脑登记、材料存档,在《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上注明延期期限后加盖办证单位公章后交付专家本人或代办人。交付专家本人或代办人。 需交还的材料:护照原件。 六、《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的注销程序 聘请单位与被聘专家合同或服务期已满,聘请单位不再续聘的,以及因其他原因聘用单位与被聘专家解除服务关系的,聘请单位应督促外观专家或安排代理人将已办理的专家证到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七、责任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经济技术专家司管理处 逯一光 010-68948899-50368
消息来源:国家外国专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