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医疗纠纷】
┝ 专题论坛
┝ 典型案例
【医疗规范】
┝ 地方医疗法规
┝ 国家医疗法规
【公司法专栏】
┝ 企业组织
┝ 企业改制
【公司法案例】
┝ 公司法案例
【维权·诉讼·仲裁】
┝ 劳动仲裁法律
┝ 劳动维权案例
┝ 法释与服务
【涉外专栏】
┝ 涉外法律法规
【金融投资】
┝ 金融投资政策
【环境维权】
┝ 环境保护政策
【赔偿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
┝ 工伤事故赔偿
┝ 综合性法规
【赔偿案例】
┝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破产法律法规】
┝ 破产法律法规
【债务纠纷及案例】
┝ 债务纠纷案例
【破产操作实务】
┝ 实务操作
【破产债权论坛】
┝ 破产债权论坛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白领维权 我不是沉默的羔羊
 居民健康卡管理办法(试行)
 西安市医疗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公司章程(样本格式)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及编制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相关文件
 国办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涉外专栏涉外法律法规 → 外汇局就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接受记者采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外汇局就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接受记者采访
发表日期: 2011/11/12 12:20:32 阅读次数: 109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据了解,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已于2011年4月推出,此次为什么推出外汇期权组合业务?

    答:期权是一种选择权,买方向卖方支付期权费后,在未来有权以约定的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标的物。外汇期权相对于远期结售汇而言具有灵活性的优势。例如,出口企业可选择叙做远期结汇或买入外汇看跌期权,以对未来的外币货款收入进行保值。其中,叙做远期结汇业务的好处在于,可避免外币贬值可能带来损失,提前锁定成本且无需支付费用,但同时也不得不放弃外币升值可能带来的收益;相比之下,叙做期权业务的好处在于具有灵活性,即外币贬值时可选择行权,以约定价格结汇,外币升值时则可放弃行权,以市场价格结汇,但需要提前支付较高的期权费。

    2011年4月1日,国内外汇市场正式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企业可以在银行买入期权进行汇率避险保值。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的避险保值需求,此次《通知》推出了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均属于零成本期权组合业务。所谓零成本期权组合,是指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买入期权的期权费支出与卖出期权的期权费收入相互抵销,使保值的净成本为零(或接近于零),从而既能获得保值的灵活性,又可降低交易成本。

    外汇看跌和外汇看涨两类风险逆转期权组合业务的最大特点,在于可以将潜在最大损失封顶,即市场主体利用此两类业务对未来的外汇收入或支出进行避险保值时,无论汇率向什么方向和多大幅度的变动,均可将结汇或购汇价格锁定在一个预先设置的区间内。从这一角度看,《通知》推出上述两类业务,产品风险较低,有利于满足市场需求,也符合现阶段企业和银行对风险的识别、管理和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

    问: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是否可以卖出期权?

    答:由于期权交易中卖方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买方,卖方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从国际经验来看,限制客户“裸卖”期权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普遍做法。基于当前国内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仍处于成长阶段,为避免过度承担交易风险,2011年4月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时,规定客户只能从银行买入期权,不得卖出期权。在此次《通知》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中,通过对期权的买卖组合,赋予了客户在买入基础上卖出期权的权利,有利于降低客户单纯卖出期权的风险。

    问:对此次推出的期权组合业务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一是坚持实需交易原则。为防止大规模的纯粹投机交易,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必须有贸易、投资等真实交易背景,银行应开展必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核,确保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二是强调整体性原则。期权组合业务中客户从银行买入期权和向银行卖出期权是一个整体合约,避免客户“裸卖”期权。同时,客户卖出期权收入的期权费应不超过买入期权支付的期权费户,防止客户因净收入期权费而过度承担风险。

    三是简化市场准入管理。凡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直接开办对客户期权组合业务,外汇局不设置新的市场准入管理。

    问:外汇局对推动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有什么规划?

    答: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条件,培育市场主体并发挥其在产品创新中的主导作用,继续稳步推进国内外汇期权市场发展。  

 

 

 

相关链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消息来源:政府网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下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